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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煤矿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011020602679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1〕19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1〕19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非煤矿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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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用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非煤矿矿山开展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工作是加强矿山安全基础工作、预防危险性较大设备事故、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区)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把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安排部署,督促企业按期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二、扎实推进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工作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将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督查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或未进行检测检验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企业申请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具备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的,或超过检测检验有效期的,或检测检验不合格带病运转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

(四)安全评价机构在认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性时,应将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状况作为一项重要评价内容。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报告。

三、加强对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非煤矿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的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检查。

(一)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监督辖区内非煤矿矿山企业按期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并建立检测检验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对不按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危险性较大设备在新安装和大修后投入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半年重新投入使用前以及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相关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或其它重要性能受到损坏的设备使用前,均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验。

(三)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工作须由取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陕西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承担,检测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四)省外检测检验机构在我省从事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须在陕西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五)各市(区)和各单位要制定企业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的工作计划,并与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检验机构签订协议,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对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检测检验和登记建档工作。检测检验机构应定期将检测检验报告上传至陕西省安全生产非煤矿山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

陕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性较大设备目录及检测周期(暂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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