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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011040602783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1〕54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1〕54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安委会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精心部署,认真实施,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强化对整合矿山和矿区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采矿主体”的原则实施整合。对于决定实施整合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要加强监管,严防以整合的名义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

三、切实加强小采石场安全监管工作。从源头上强化对小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小采石场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对年采剥量50万吨以下小采石场,其穿孔、爆破、排险、铲装工艺每个环节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不得同时作业。严格小采石场的安全准入,小采石场开采设计一律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矿山开采设计方案。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四、严格落实地下矿山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矿领导下井带班的重要职责是排查并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安全生产。地下矿山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并按规定运行管理。在建和生产矿井放炮后,出渣作业前应由带班领导和安全员先行对工作面及巷道进行检测、排险,确定安全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停产矿井需进行排水、维修等井巷作业的,按生产矿井进行管理,复产前要制定方案,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复产。升降人员的罐笼必须在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的情况下运行,每次最多限乘9人。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认真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相关规定,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省局承担的审查事项会同市、县局共同审查;市局承担的审查事项会同县局共同审查;县局承担的审查事项应请市局参加共同审查。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规定,按照分级受理审查的原则,严格把关。凡市局报送的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申报材料,必须由市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时,采矿部分除矿石开采以外还应包含矿石运输。选矿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应由负责其配套尾矿库安全设施审查的安全监管局一并实施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在建设工期内未完工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施工的,应依法予以关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制定试生产方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七、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并责令停产;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放松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组织生产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关闭一处。

八、加大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力度。对在专项整治期间因工作措施不落实,监管督查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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