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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1050602803 发文字号 陕安委办发〔2011〕10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委办发〔2011〕10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市安委会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西安铁路局、西北电监局:

2010年,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监管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安委会的协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整治等各项“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证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圆满收官和“十二五”规划的良好起步起到了积极作用。2010年,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42起,死亡58人,同比分别下降19.23%和20.55%;事故死亡人数占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的92.1%。但从比较数据看,我省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较大,事故死亡人数位于全省各统计行业第三,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省安监局二处 余新龙 张学军

电话 029-87293144 E-mail: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

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自2011年4月开始,年底结束。具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以《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抓好防坍塌、防坠落、防火灾等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狠抓隐患排查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有效预防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桥梁、隧道、深基坑、高边坡等施工坍塌事故,努力实现2011年度建筑业坍塌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较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5%的目标。

二、整治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基坑坍塌和火灾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铁路工程建设:由西安铁路局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隧道和桥梁坍塌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公路工程建设: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坍塌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隧洞、基坑、围堰、边坡坍塌和起重机械、脚手架坍塌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五)电力工程建设:由西北电监局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坍塌、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

(一)依法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机构,配足监管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机制体系,细化安全措施,落实各级责任。

(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现场施工活动,提高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能力。通过专项整治,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并暂扣或吊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降低或吊销相关施工资质。

(三)编制完善的总体施工方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按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对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危险源的管控。

(四)开展以“施工现场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加大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各类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等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及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强化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新型、高效、实用的安全监控、监测技术、预警设备和管理系统,在大型起重机械上试点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在隧道施工中应用预防坍塌的监测、预报技术和监控装置等,提高安全技术支撑和监管能力。

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整体部署,这次全省性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4月开始,年底结束。具体分4个阶段进行:

部署启动阶段:5月20日前,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工程建设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至9月,具体整治实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下级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纠。

检查督导阶段:10月至11月中旬,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企业整改,并严肃处理。

总结分析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总结、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进行全面评估。同时,研究提出继续深化完善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有关要求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实际行动和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狠抓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固定人员专门管,自上而下、从政府到企业,层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督促落实等有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重在治本。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的特点,紧紧抓住施工坍塌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突破,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出成效。既要抓住汛期等事故多发期以及重点工程的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和关键岗位,又要注重日常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做到深入细致,不留死角,努力遏制坍塌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跟踪落实,有效纠正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对因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特别是因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与经常性的安全监管监察和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筹兼顾,相互促进,有序推进。

(五)部门联动,强化督导。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与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联动,强化督导,确保效果。各市(区)安监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省安委办将视情在9、10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重点地区和中省所属的房屋与市政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和电力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互检和观摩交流,总结推广经验,促进工作落实。

(六)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在专项整治期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以及阶段性工作成效,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七)畅通信息,搞好总结。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双月报制度。请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各市(区)安监局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联络及相关工作。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请于5月底前报送省安委办备案;并分别于5、7、9、11月10日前,将本行业、本地区前两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等情况报送省安委办;12月10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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