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政府文件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索引号 2011050602837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1〕74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1〕74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6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1年一季度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1〕92号、以下简称《通报》)精神,现就我省今年以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及专项治理开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

今年以来,在各市、县政府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特别是烟花爆竹主产区在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但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季度发生了3起责任事故,造成4人死亡,已超过一季度控制指标进度的15%。其中渭南市蒲城县2起,安康市岚皋县1起。特别是1月12日宝鸡市凤翔县发生的农户私自非法制作鞭炮引发的爆炸事件,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省质监局在抽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中,发现6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仍违规使用禁用药物。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隐患排查不彻底,“三超一改”、使用违禁药物等非法违章违规行为比较突出,给全省持续好转的安全生产形势带来不利影响。

二、扎实开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活动

此次专项治理活动从即日起至2011年7月5日结束。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重点排查、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有效方法,重点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转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联合打击。同时,对企业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和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治理。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并填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1年7月7日前,将总结及汇总表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综合规划处。

三、措施和要求

(一)精心筹划,严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和《通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及部门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安委会、安委办的作用,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迅速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等违章违规行为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在开展专项治理过程中,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烟花爆竹整顿提升方案(2011-2015)》的要求,贯彻落实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标准,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督促企业开展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和机械化升级改造,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切实加强机械设备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制订机械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机械设备检修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机械设备检修、动火作业规定,确保设备检修作业安全。

(三)持续保持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一是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健全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二是要对已关闭退出、正在整改提升以及许可证过期的烟花爆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严禁其非法违法生产、边施工边生产或借整顿提升之名组织生产。三是对企业使用禁用药物、违规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请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通知精神转发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

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3.《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