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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索引号 2011070627838 发文字号 综合处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综合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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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安委办发〔2011〕11号)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汛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汛期安全隐患排查,全面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针对本市(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是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汛期安全生产特点,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和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要部位的定期巡检、排查,加强水文观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及时掌握汛情,加强值班值守,做好应对各种突发性事故灾害的准备工作。各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工作,随时掌握汛情动态,确保应急组织、队伍、装备、物资等处于临险状态,一旦出现险情,做到处置果断,救援有效,报告及时,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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