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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盘马埠铁矿“7•10”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索引号 2011080602937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1〕106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1〕106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盘马埠铁矿“7•10”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盘马埠铁矿“7•10”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1]11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通报》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防排水措施。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必须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生产中持续开展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措施。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地点发现如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害威胁的人员。

二、加强主汛期防排水工作。目前我省已进入主汛期,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专项防水检查,编制防水计划,并安排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对水患威胁地区,要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通过开挖泄水沟道,修筑防水堤坝,设置挡水围堤等方式及时加以解决。对已发现的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必要时实行控制生产或停产,坚决防止透水事故。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按照省安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陕安委会发[2011]3号)部署,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杜绝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盗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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