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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索引号 2011090603023 发文字号 陕安委办发〔2011〕30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委办发〔2011〕30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32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你们,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报》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各市(区)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组织成员单位不断完善“打非”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立即组织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销售专项行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特别是非法生产经营严重的重点村、重点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运输燃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烟花爆竹重点生产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持续不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不发生各类烟花爆竹事故。

三、切实加强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改造工作。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方案》的要求,开展整顿改造各项工作,凡发现未履行“三同时”手续进行改造或边改造边生产的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取消改造资质。

四、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和产品销售渠道的监管。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的规定,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产品流向,禁止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氯酸钾等原材料和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采购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

五、切实做好夏季停产企业复产安全条件检查和验收等相关工作,严防事故发生,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请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县级安委会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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