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10·21”非法生产引火线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索引号 | 2011110603077 | 发文字号 | 陕安委办发〔2011〕40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时间 | 陕安委办发〔2011〕40号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10·21”非法生产引火线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关键词 |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10·21”非法生产引火线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4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陕安委办发〔2011〕30号)精神,一并贯彻落实。
当前至2012年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各市(区)在认真做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的同时,要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请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县级安委会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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