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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六必须六禁止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2011110603083 发文字号 陕安委会发〔2011〕18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委会发〔2011〕18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六必须六禁止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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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六必须六禁止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
       

           安全生产六必须六禁止规定》

一、必须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禁止生产建设过程中弱化安全生产职责。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担负起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矿山企业实行过程监控,分类监管,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发生事故。严格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负责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分厂、部门和班组,并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必须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禁止“三违”、“三超”等不安全生产行为。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三、必须不断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禁止安全设施不完善矿井进行生产。企业必须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必须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必须大力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露天矿山要采用中深孔爆矿、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和装备,地下矿山要安装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严禁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开采年限小于3年、相邻露天矿山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和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装备的矿山进行生产和建设。

四、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禁止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切实把“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落到实处。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和信贷。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必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审查等相关规定,禁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取缔。坚持经常性重点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关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兑现奖励。

六、必须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禁止尾矿库非法违法建设和运行。认真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格落实勘察、评价、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六方安全责任,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揽尾矿库工程。强化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对非法建设、非法违法生产、超强度排放尾矿、超库容堆存尾矿或擅自违规加高坝体、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违法排矿的,必须严厉打击,严格禁止。对排洪、排渗设施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责令企业进行工程改造,促其达标。对已达设计库容的,要督促履行闭库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库区内取砂,危及库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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