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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03 17:34 来源:陕安监发〔2012〕13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中央在陕、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安监发〔2012〕5号)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把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批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继续保持零伤亡事故目标,确保全省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将2012年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安全监管局与中央在陕、省属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继续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也要与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点骨干企业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年底要进行安全目标考核和奖惩兑现,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在日常安全监管中,实时跟踪监控各企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发挥实效。

二、继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安全监管局将对照该实施办法,及时修订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清单,规范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一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必须坚持先整改后许可、不整改不许可的原则。二是对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15种危险化工工艺,且自控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予许可。三是对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设计、使用不成熟化工工艺、周边安全距离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不予许可。四是进一步配合做好焦炭、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予许可。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相关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陕安监发〔2011〕139号)要求,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和陕政发〔2010〕39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要求,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市(区)要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制定达标计划,落实达标责任,明确达标措施,组织尚未达标的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达标工作,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2012年12月底前全部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今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先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未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安全许可。

四、继续狠抓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把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一是认真核查在建或已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对排查出的危险化学品违法建设项目,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通过严格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确保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留任何后患。二是继续规范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程序,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安监发〔2010〕135号)、《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140号)要求,健全审查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审机制及信息通报制度。

五、狠抓隐患排查治理,逐步建立市际间、企业间安全生产互检互查制度。各市(区)要针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关键危险岗位、薄弱环节,定期不定期安排好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继续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尤其要对一些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不符合规范,监控出现盲点;储罐高低液位超限报警没有实现连锁;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失效,安全防护距离不够,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等问题,采取措施、明确时限,确保完成隐患整改。认真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下大气力完成列入百项隐患的剩余16项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省局将按照省安委会〔2011〕16号文件的安排部署,积极配合相关地市政府和企业,按照时限安排落实整改任务。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同时,逐步建立市际间、企业间安全生产互检互查制度,并通过一系列互检互查活动发现和治理一大批事故隐患。

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大处罚力度。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排查方案,组织协调公安、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排查,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无照的非法加工、经营黑窝点,要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对非法违法从事石油化工生产经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继续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开展,继续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城市建成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铁路、大中型工厂等重要设施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加油站的推行阻隔防爆安全技术推广工作。取缔公交车场、大型停车场、物流中心、建筑工地、厂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内部或特定受限环境使用的固定式加油站,强制推行安全、防火防爆、机动灵活、占地面积小的橇装式加油装置,并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进行监管。

八、继续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及警示教育制度。凡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情形的,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通知该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要把被约谈的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约谈记录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作为不良记录,与企业年终考核和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挂钩。通过约谈及警示教育,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患于未然,力求把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九、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专项整治,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在2011年对全省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分布、运行、数量和输送介质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针对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普遍存在的违章建筑占压和安全距离不够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精心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彻底消除隐患。要督促有关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健全有关资料档案,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测,加强日常巡线,发现隐患及时处置,确保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认真执行城市发展规划,通过“关口前移”等各种制约措施,严格限制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周边建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政策引导,积极推动城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搬迁工作。

十、加强对承担企业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把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之列,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监督,确保承包单位的资质、工作业绩、业务开展、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资料齐全完整,否则,一律不得让其在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省安全监管局将在执法检查中专门组织开展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凡发现管理不规范的,通报批评,对管理出现问题的,进行处罚。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和中央在陕、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对照今年的工作重点,尽早安排部署、细化分解、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零事故目标。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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