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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

索引号 2012020603185 发文字号 陕安委办发〔2012〕2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委办发〔2012〕2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安委办,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省属有关企业:

2011年,省安委会办公室共接到25起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71起事故险情信息。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省共发生2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14起,煤矿事故3起,金属与非金属事故3起,火灾事故1起,烟花爆竹事故1起),同比减少8起,下降26.6%;死亡102人,同比减少42人,下降29.1%;共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3起(其中煤矿事故1起,建筑施工事故1起,工矿商贸其它事故1起),死亡32人。

总体来看,事故发生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较大或重大事故(险情)信息后,基本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和事故救援进展情况,为省政府领导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和指导事故救援,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同时为协助开展救援工作赢得了时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信息迟报、瞒报、漏报问题仍然存在。一是2011年11月14日,西安市液化石油气罐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后,西安市未能及时将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时限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给应对处置工作带来了被动,受到了国务院安委办的通报批评。二是2011年7月20日,渭南市潼关县祥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事故,3人遇难,事故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直至7月28日上午,华商网等媒体上刊登了“潼关县一金矿发生事故3人遇难”相关信息后,渭南市才将核实后的事故情况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不准确、要素不全。一是对现场总人数,遇难人数,受伤(包括危重、重伤、轻伤等)人数统计不准确。二是对事故发生经过、企业的概况(包括名称、性质、证照)以及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描述不够清楚。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省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493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1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24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及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省安全监管局《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优化信息处理流程和环节,为省政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和指导抢险救援提供信息支持。

(二)严格事故报送时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后,事发单位(企业)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现场救援,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迅速向事发地县(区、市)安委办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县(区、市)安委办接到报告后应在报同级政府同时,迅速向市安委办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市安委办接到报告后应在报同级政府同时,迅速向省安委办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安委办,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至省安委办。事故或险情具体情况不清楚,但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要及时准确并留有余地。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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