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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012020603189 发文字号 陕安监发〔2012〕16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发〔2012〕16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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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规定,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有关领导的理解支持,努力做好职责调整工作。尚未单独设立职业健康科(处、室)的市、县安全监管局,应尽快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已经成立职业健康监管内设机构的市、县,要充实人员,配备装备,加强培训,提高履职能力,推动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形成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省局日前转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发〔2012〕15号),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严格落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除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石英砂加工、金矿开采、石棉和木质家具制造四个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外,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再选定1-2个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治理,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和限期达标的要求等,力争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请各市(区)安全监管局于2012年2月20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职安处。联系人:程修水 联系电话:029-87290905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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