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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13 15:41 来源:陕安监发〔2012〕22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2012年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2012年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

 

2012年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局党组的安排部署,突出预防为主,做好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精细化管理,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大力推动安全标准化和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2012年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决完成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省的非煤矿山年度控制考核指标;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工作

围绕工作目标,务必扎实做好以下8项工作:

(一)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与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继续集中整治开采秩序混乱、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和小采石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开展关闭和废弃矿井有关措施落实情况、整合矿区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督查检查。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岗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

(二)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晋级工作。按照严格过程控制,推进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认真抓好每个生产环节和工作岗位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严格操作规程和标准。继续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2012年底前,60%的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水平;2013年底前,对未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其标准化等级证书,责令停产整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吊销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

(三)强力推进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在去年重点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提升地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做好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确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列出建设时间表,并逐项落实。将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定期对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四)继续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对列入淘汰目录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必须尽快予以淘汰。露天矿山要强制淘汰扩壶爆破,严禁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和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等;地下矿山要强制淘汰横撑支柱采矿法、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等。开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督查,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地下矿山重点推广尾砂充填技术、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露天矿山重点推广高陡边坡监测监控技术,尾矿库重点推广干式排尾、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从源头上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五)不断规范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工作。各设区市安监局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处罚。严格安全许可,对低于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予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新建项目不予审批发证;对未采用机械通风、没有为从业人员配备自救器、未按规定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的地下矿山,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要责令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不断加强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继续实行外包采掘施工队备案制,原则上一个生产系统只允许一支采掘施工单位(或项目经理部)承担作业。开展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情况督查检查,严禁采掘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分解弱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事矿山采掘施工、爆破作业及其他行业工程建设的外协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接相应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采掘施工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矿山企业解除施工合同、取消施工资格。

(七)不断强化尾矿库隐患整改治理。将危库、险库及调洪库容小、下游有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作为整治重点。重点排查按规定编制排放作业计划,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浸润线高度、坝体外坡比、排洪设施、排渗设施等。危库必须停止生产并采取应急措施;险库必须立即停产,排除险情;病库应限期整改。对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超量储存的尾矿库,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达到设计库容的尾矿库要严格落实闭库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尾矿库防洪度汛工作,开展汛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确保安全度汛。

(八)不断深化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冶金企业煤气和高温液体运输安全整治,加强煤气作业及检修安全。使用桥式起重机的企业,必须安装准确定位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水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矿山溜矿井、运输设施及料仓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坍塌、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对石油技术服务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油气长输管线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严防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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