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政府文件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

索引号 2012020603215 发文字号 陕安监发〔2012〕25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发〔2012〕25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令)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结合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工作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省安全监管局按照4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可不提交本《通知》第一条中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41号令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省安全监管局原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中有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标准化达标、作业场所职业病申报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并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区)安全监管局和辖区内有关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与延期申请合并申请的,应分别填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非法人机构加盖其上级单位公章。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变更的,领取新证时交回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五)自2012年3月1日起各市(区)上报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