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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咸阳市泾阳县口镇东曹采石场滑塌事故的通报

索引号 2012030603275 发文字号 陕安委发〔2012〕5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委发〔2012〕5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咸阳市泾阳县口镇东曹采石场滑塌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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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3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咸阳市泾阳县口镇东曹村采石点因非法盗采,造成约200立方米山石滑塌,导致6名打工人员被埋。其中4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金柱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并要求对采石场、金属非金属矿山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活动。省安全监管局迅速派员赴现场核查事故相关情况。经省、市、县主管部门初步认定,该企业位于泾阳县口镇东曹村,属小型露天采石场,原生产规模5.0万吨/年。企业原持有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事发前均已被有关部门注销。该事件是一起严重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引发的事故,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开始立案调查,并刑事拘留了5名涉案人员。

事故发生后,该矿主恶意隐瞒死亡人数,初期只报为1死2伤。泾阳县政府及安全监管局未及时对死亡人数进行核准;咸阳市安委会及市安全监管局在未深入核查的情况下,将其作为一般事故进行处理,致使信息迟报达7个多小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多次询问以及互联网消息披露情况下,省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才得知事故发生,给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指导工作带来被动,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防止出现事故信息迟报、瞒报现象,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露天采石场接连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切实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持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严格的措施,积极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要按照《陕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陕安监发〔2012〕41号)部署,继续集中精力,加大力量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露天矿山实行“伞檐”、“一面坡”开采、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不到位、尾矿库违规排放等作为重点,认真落实打非责任,做到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

各设区市安委会要立即组织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排查采石料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隐患,防止因地质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12年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发〔2012〕1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大隐患专人专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陕安委发〔2012〕4号)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排查,加强综合治理;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加强现场管理,重点查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和各类违规行为,开展经常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治;要认真落实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销号制度,务求治理取得实效。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或一时难以整改到位且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事故救援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紧急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陕安监管发〔2010〕186号)等规定和要求,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救援,认真核查事故原因和死亡人数;信息处置要做到迅速高效、完整准确;防止事故救援不当,造成次生灾害;防止信息报送不畅,出现迟报、瞒报情况,延误工作决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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