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职业中毒事故的通报
索引号 | 2012030603283 | 发文字号 | 陕安委办发〔2012〕8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时间 | 陕安委办发〔2012〕8号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职业中毒事故的通报 | ||||
主题分类 | 关键词 |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职业中毒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2〕12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举一反三,提高认识,迅速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目前尚未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置职业卫生科处(室)的市(区),要按照陕编办发〔2010〕134号文件精神,尽快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确保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落实。各级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安委办《通报》的各项要求,针对当前职业病危害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预防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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