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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民用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 2012050603355 发文字号 陕安监发〔2012〕60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发〔2012〕60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民用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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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住建局(燃气管理部门)、质监局、工商局、发改委(能源局),各有关中、省属企业:

近期,媒体报道我省一些地区部分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涉嫌销售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损害消费者权益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引起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安全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和省能源局决定于2012年5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用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造成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产品质量和安全放在突出位置,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执法查处与整顿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当前民用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行为和流通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促进燃气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形成长效安全监管机制。

三、部门职责

各级住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摸清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底数;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加强全面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民用液化石油气购买、运输、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严把气源质量关,坚决杜绝民用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或其他不明化学添加剂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销售的违法行为。

各级质监部门:加强对民用液化石油气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加强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确保充装单位气瓶符合安全要求,并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充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民用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咨询、申诉、举报。

各级发展改革(能源管理)部门:从燃气生产、经营、流通等项目立项备案和指标计划安排环节上,督促燃气生产、流通企业严把源头质量和安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摸清二甲醚生产、经营企业底数,监督二甲醚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购销台账等追溯制度。同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牵头组织查处民用液化石油气因掺混二甲醚或不明化学添加剂导致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二甲醚的生产经营单位底数,此项工作按职责分工开展,于5月31日前完成。

(二)开展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监督抽查专项工作。各地要结合去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开展燃气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66号)和今年2月省住建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6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陕建发〔2012〕26号)要求,对各类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全面抽样检查。各地应加强气瓶安全检查,确保充装单位气瓶符合安全要求,并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进行充装。

(三)开展治理整顿,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此次专项整治中发现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业整顿,并加大后续监管力度。

(四)建立安全监督长效机制。各级住建(燃气管理部门)、质监、工商、发改(能源)、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对民用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安全生产经营长效机制,从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人员配备、质量监督及产品流向登记等诸多方面入手,齐抓共管,真正形成合力,彻底消除目前民用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等其他化学添加剂充入气瓶销售所带来的重大安全隐患。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建立健全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强化措施,加强对充装操作人员管理,坚决杜绝在民用液化石油气添加二甲醚或其他违规化学添加剂充入钢瓶销售的行为,严把气源质量关和充装关,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各市(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住建(燃气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积极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单位及产品信息,要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形成案件查办的部门联动机制;对检查发现违法案件,要深入追查源头及流向,对本地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在外省份的,要及时向有关省份发出协查函。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法。对擅自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或其他不明化学添加剂并直接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已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愈期不改者,涉及燃气经营企业的,住建(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法暂扣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及气瓶充装企业的,质监部门要依法暂扣或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涉及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由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信息报送,搞好分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市(区)、各有关部门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安全监管局,以便及时汇总报告省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闫 波 029-8729290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郭 延 029-87294028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秋成 029-87291260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苟新利 029-86138155

省能源局: 梁 薇 029-87291742

附件:1、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调查摸底报表

2、液化石油气大型充装单位调查摸底报表

3、二甲醚生产企业调查摸底报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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