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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2013030603753 发文字号 陕安监〔2013〕38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2013〕38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市级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加强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分工

   (一)中央在陕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督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高危行业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按照《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铁道、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有关机构、国家电监会设在我省的监管机构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中央在陕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以及没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中央在陕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行业(领域)中央在陕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行业(领域)中央在陕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铁道、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有关机构负责相关行业(领域)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监会设在我省的监管机构,负责电力系统中央在陕企业和省属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由省级煤炭管理和煤矿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指导市级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中央在陕和省属国有全资、控股和控制的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县级煤炭管理和煤矿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辖区内其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省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督促检查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省属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协助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六)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在陕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煤炭企业除外)。

   (七)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参与上级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项目施工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领导,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纠正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过程控制和精细化管理,广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切实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实现全员持证上岗。

   (三)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做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并依法申请、通过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要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凡是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企业还应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持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中央在陕和省属各企业要主动接受属地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备案制度、报告制度;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依法及时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报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在陕和省属煤炭企业要同时向陕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备案,中央在陕和省属电力企业要同时向国家电监会设在我省的监管机构报告、备案。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企地协作,上下联动,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职责,扎实开展有计划、规范化、全覆盖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督促、协调、指导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要将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之中。积极为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安全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在陕新设立或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它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及时分别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备案。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具有流动性和跨行政区划异地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沟通,制定详细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检查时要加强与企业属地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沟通协调;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发挥身处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积极配合和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要在涉及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事故调查处理、“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尊重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情况;

   4.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煤炭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7.建设项目工程承发包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情况;

   8.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10.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现场管理情况;

   11.企业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安全健康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以及企业全员安全与健康培训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2.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13.企业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处置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15.与企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工作落实情况。

   (四)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省、市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制定详细、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以服务企业发展为目的,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建立地企联动机制,做好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加强地企应急救援联动,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应对重大事故灾难区域一体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共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水平。按照“一队多用、一专多能、多灾种综合救援”的要求,整合应急资源,加大投入,抓紧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装备建设,强化救援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不断充实高危行业(领域)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等方面技术专家和抢险救援专门人才队伍。要加强企业应急预案与属地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认真落实预案报备制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依法做好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在陕煤炭企业要同时报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负责人应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等规定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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