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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4 15:30 来源:陕安监〔2014〕50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办法》宣贯工作

   《办法》是我国烟花爆竹监管方面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对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取证条件、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适时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和宣贯活动,将《办法》纳入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和企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内容,确保各类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二、合理规划,总量控制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发放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仓库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全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各市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布点控制指标》(见附件1)和《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分配表》(见附件2),严禁超控制指标审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取消企业分级制度,销售区域以设区市为单位,适度竞争。

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其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等工作。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经营的批发企业,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保留现有企业的布局。禁止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从事烟火药批发经营。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不得设立长期零售点。节假日期间短期零售点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零售点烟花爆竹储存限量由各市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办法》规定具体确定,最高限量不得超过40箱。

   三、严格把关,规范审批程序

   (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申领许可证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发证机关必须按照要求,由专人和负责组织专家对申领许可证企业(申请人)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查,并对经营储存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提出书面核查意见,现场核查记录和核查意见要存入许可档案。

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中规定的许可条件,建立完善的许可证颁发管理内部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审批流程,做好材料受理、审查、现场核查、监督整改、颁发许可证、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库房和利用原企业资质名额跨县级行政区域进行异地选址建设等行为,应填写《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布点规划申请书》(见附件3)经所在地市、县级安全监管局同意后,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布点规划手续。经省级安全监管局批复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复,不得批准建设和颁发许可证。市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批发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办法》第八条(五)中“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规定,指具有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且具有民爆器材、火炸药、弹箭工程、有机化工、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经验的单位。

   四、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相互促进、整体提升。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相结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已明确A、B级烟花爆竹产品属于专业燃放类产品,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办法》实施后,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尽快调整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许可证的经营许可范围。对未与专业燃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无固定专业燃放渠道的批发企业,应当取消其经营B级产品的资格,并督促企业妥善处理库存B级产品;对于零售经营者,要全部取消B级产品许可,督促其将现有B级产品退回批发企业。5月1日前,各市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省局统一分配的许可证编号,完成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收回、调整和重新颁发工作。

   (二)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相结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督促有关企业抓紧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三)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批发企业改造提升工作相结合。批发企业仓储设施面积应在1500平方米以上;有关市局要结合许可证审查,对企业改造提升情况一并进行验收,确保安全条件符合要求。

   五、认真总结,定期报告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办法》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查找问题,全面采取措施,不断改进提高。

    自即日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行年报制度,即每年2月底前,由各市局将本地区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梳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和统计表格(见附件4、5)后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省安全监管局将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市、县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及时通报。

本指导意见施行后,《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陕安监发〔2006〕124号)即行废止。

附件:1.《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布点控制指标》

            2.《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分配表》

           3.《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布点规划申请书》

           4.《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统计表》

           5.《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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