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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2015090607970 发文字号 陕安监〔2015〕165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2015〕165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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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安监〔2015〕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学习,坚决贯彻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指导意见》和《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指导意见》和《通知》对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提高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所能够起到的重要促进作用,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方案,通过分级监管,进一步强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一)专家“会诊”与“风险等级评定”协调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总局部署的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专家“会诊”的作用,将专家“会诊”的结果作为风险分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按照今年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明确的目标进度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和参与“会诊”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严格进行督查、督办,认真开展阶段性总结,及时查漏补缺,坚决防止委托专家一查了之、服务协议一签了之,切实做到覆盖上不留死角、进度上不超时延误、机制上不流于形式。

    (二)动态监管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真正实现分级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通知》中提出的安全风险分级评定要求,对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逐一进行分级评定,而后应当根据企业风险变化、事故情况等因素及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化评估分级。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按照“巩固A级、提高B级、重点监管C级、整治淘汰D级”的原则,针对不同级别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采取不同的安全监管措施,合理设定安全监督检查频次。

三、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必须于9月20日前完成。为此总局每周对各省完成情况进行信息通报,对不能及时完成的,总局将正式通报批评。目前各市普查工作进展缓慢,部分地区差距较大。8月31日,我局已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填报进度表》通报各地市,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陕安监函〔2015〕122号)要求,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抓紧督促指导辖区内持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不含在建)、石油天然气开采(不含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企业开展信息填报。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填报的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并逐级上报,确保按期完成全部信息上报审核工作。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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