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互动>意见征集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陕西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修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6-05-25 10:33 来源:省安全监管局综合处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和省安委会《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要求,省安委办拟定了《陕西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请在省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意见征集”栏目内下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6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电子版反馈省安委办。

    联 系 人:赵永斌  联系电话:87298330  87292823(传真)

    电子邮箱:ajjzhc@shaanxi.gov.cn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深入了解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省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中、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真实情况。着力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原则上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巡查对象。省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县(区)、镇办(街道)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

    (四)组织协调。巡查工作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由省安委办根据省安委会年度和重点时段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巡查工作计划,明确巡查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巡查工作相关事宜。

    二、巡查组人员组成

    (一)巡查组工作人员组成。按照我省实际,省安委会每年组织3个巡查组,每组5-6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由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现职正处级干部担任。每个巡查组工作周期为1年。

    (二)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能够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 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巡查组人员选调。各巡查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由省安委办提出人员组成方案,呈报省安委会审批。在一个工作周期内巡查人员组成应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三、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巡查内容主要有: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中、省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3. 加强安全基础建设、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工作情况;

    4.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等情况;

    5. 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打非治违”、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6.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等情况;

    7. 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

    8. 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9. 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10. 省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二)巡查工作方式。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选择性地采取听取专题汇报、列席会议、调阅复制资料、召开座谈会、接听接访、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约谈反馈等方式开展工作。

    (三)巡查工作程序。

    1. 省安委办按照年度巡查工作计划,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在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

    2. 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并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展巡查工作;

    3. 经省安委办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

    4. 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省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以书面或约谈的形式向被巡查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

    5. 巡查组对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6. 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审核;

    7. 省安委会将巡查结果作为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依据,并报送省委组织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保障措施

    (一)人员经费。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在省安全监管局部门预算中统一列支。

    (二)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原则上每年开展2轮巡查,每2年实现各市(区)“全覆盖”。巡查组在各市(区)工作时间为1个月。二是建立重点约谈制度。在巡查过程中,要根据各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对市(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三是实行闭环管理制度。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发现问题、建立清单、诊断分析、分类处置、移交督办、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

    (三)工作纪律。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省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底部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