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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治理消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6-06-17 15:29 来源:省安全监管局综合处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消号工作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79号)精神要求,省安全监管局拟制了《关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治理消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从省安监局网站下载)。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企业的意见,统一汇总后,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电子版一并反馈至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惠建和            029-87293426

    电子邮箱:46607045@qq.com

    附件:《关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治理消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附件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治理消号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79号)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遵循分级负责、挂牌督办、跟踪问效、治理消号的总体思路,通过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严格制度,规范程序,发现和辨别隐患,及时排查事故成因,消除生产经营中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防患于未然。

    二、省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条件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实施分级排查治理整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省级挂牌督办:

    (一)由国务院安委办和国家安监总局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二)治理难度大需由省安委会和省级行业部门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三)涉及两个以上市级单位且治理难度大的事故隐患;

    (四)需中省属企业停产整顿的事故隐患;

    (五)其他需要省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市、县两级挂牌督办条件的制定,可参照省级挂牌督办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省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基本程序

    (一)挂牌督办承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和挂牌督办,按事故隐患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二)挂牌督办时间。各级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查清隐患现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整改,同时按程序上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每季度集中办理1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下发挂牌通知书。

    (三)挂牌的基本程序。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采取自上而下,逐级下达的办法,按照收集、复核、审批、下达通知书、公示的程序挂牌督办。

    1.省安委办收集事故隐患信息。

    ①经省行业主管部门上报,需省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②市级安委会上报需省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由省安委办交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专家核实,并提出省级挂牌意见的事故隐患。

    2. 省安委办汇总分析,并提出挂牌督办意见;

    3.报省安委会负责人审批;

    4.向有关市(区)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5.在省级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6.各单位逐级将挂牌督办通知书下达至生产和经营单位,并跟踪督办。

    (四)省级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主要内容。

    1.隐患基本情况;

    2.行业分类;

    3.治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4.属地监管单位及责任人;

    5.行业督办单位;

    6.整改时限。

    四、省级挂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消号基本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消号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逐级核查审批的办法,由企业申报、各级安委会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治理消号的基本程序。

    1.企业提出消号申请;

    2.市(区)安委办会同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查,提出销号意见,并报省安委办;

    3.省安委办审核;

    4.报省安委会负责人审批;

    5.省安委会批复销号。

    (二)严格消号审核验收。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属地市县安委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销号申请。属地市县安委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后,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10日内应进行现场审查,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三)关于申请延期。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方案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延期整改,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整改的,也要逐级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同专家,研究确定延期时限,参照消号申请的程序,经省政府安委会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方可延期,并对造成延期的企业或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五、整改治理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每月上报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应向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治理进度情况、隐患治理采取的主要措施、隐患治理难度及问题。

    3.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制定预防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4.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2.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市(区)每月检查1次,并于下月3日前将整改情况报省安委办,直至隐患整改消号完毕。

    3.严肃查处。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重大隐患治理与企业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挂钩,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和经济及行政制裁。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帮助并督促所属生产和经营单位完成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自下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省安委办备案。

    (四)依法严格实施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没有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接到挂牌通知书没有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没有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没有按整改方案时间节点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的处罚。对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处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造成重大隐患治理延迟或发生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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