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甘肃省张掖市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西沟石灰石矿“8•16”重大火灾事故通报的通知
索引号 | 2016090608018 | 发文字号 | 陕安监〔2016〕160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时间 | 陕安监〔2016〕160号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甘肃省张掖市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西沟石灰石矿“8•16”重大火灾事故通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关键词 |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2016年8月16日,甘肃省张掖市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西沟石灰石矿发生一起12人死亡,16人受伤的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极为惨痛。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甘肃省张掖市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西沟石灰石矿“8·1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2016〕93号,以下简称《通报》),现将《通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通报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矿山生产安全,特别要将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常抓不懈,要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红线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总局《通报》要求,进一步加强矿山井下动火作业管理;在减少井下可燃物的同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按规定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将外包施工队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严格监管,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管检查。特别要突出对反复发生事故的重点地区及系统复杂、历史上发生过中毒窒息事故的重点企业进行督查检查。对未按规定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和自救器的地下矿山、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外包工队管理责任不落实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依据《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陕安监〔2016〕137号)相关要求,认真开展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建立差异化、动态化监管机制。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的要求,全面落实非煤矿山防中毒窒息、防火灾透水、防爆炸、防坠罐跑车、防冒顶坍塌、防边坡垮塌、防尾矿库溃坝等各项工作措施,消除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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