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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7-07-20 18:10 来源:陕安监函〔2017〕163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精神,拟定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从省安监局网站下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于2017年7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安全监管局综合规划处。

    联系人:蔺  鹏                联系电话:029-63916035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9日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

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陕发改财金〔2017〕427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文件精神,持续对失信行为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行为按轻重程度,分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1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未完成整改,擅自组织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三)因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全监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之一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在重要时段发生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不在有效期,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抗拒行政执法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伪造有关证据资料的,或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第五条  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报送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定专人,每月对符合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采集、取证。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并且已按规定完成行政处罚程序,或已经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的,不再履行告知程序,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三)信息报送。信息采集单位填写《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提交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

    (四)信息公布。经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陕西信用信息平台。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五)信息移出。联合惩戒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移出申请(见附件3),经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验收后予以移出,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有关信息在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陕西信用信息平台。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在管理期内,被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注销的,自动移出联合惩戒对象。

    (六)省级管理程序。省安全监管局通过事故调查、行政处罚,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由局有关业务处(室)按照程序,直接对联合惩戒对象实施信息公布和信息移出管理。

    第六条  “黑名单”信息报送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定专人,每月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采集、取证。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并且已按规定完成行政处罚程序,或已经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的,不再履行告知程序,直接将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三)信息报送。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信息报省安全监管局。

    (四)信息公布。省安全监管局对各地区报送的“黑名单”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处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省安全监管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陕西信用信息平台。

    (五)信息移出。“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见附件4),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验收,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有关业务处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移出。有关信息在省安全监管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陕西信用信息平台。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内,被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注销的,自动移出“黑名单”。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发生地与其所在地不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或跨市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失信行为发生地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将信息采集部门采集的信息上报省安全监管部门。

    第八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均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验收的,自动延期1年。

    第九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等),按照《备忘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十条  对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以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期间,必须每季度向所在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抽查。省安全监管局建立“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按照“四不两直”要求,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延长“黑名单”管理期限。

    (三)进入“黑名单”管理后,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采集表

         2.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3.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移出申请表

         4.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企业移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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