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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通知

索引号 2017110609057 发文字号 陕财办建【2017】273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财办建【2017】273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地(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根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省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已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全额返还风险抵押金。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通知》精神,严格落实工作要求。要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抓好清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工作,认真负责,该清退的全额清退,不得擅自改变政策,防止因工作不到位引发矛盾和生产安全事故。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再将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对近期换证企业,不再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换证的相关要件。

    三、请市、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清理统计企业风险抵押金缴存情况,并通知辖区各企业进行清退。2017年9月31日前完成所有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清退工作。

    四、请有关单位在取消风险抵押金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五、企业申请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退款申请表(见附件1)、风险抵押金缴存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签字授权委托书。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退款申请表

    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划款通知书

    3.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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