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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严密防范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

索引号 2018080605715 发文字号 陕安监〔2018〕96号
发布机构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陕安监〔2018〕96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严密防范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生态环境污染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决防范因事隐患整治不力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全面推动非煤矿山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增强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要清醒认识当前全省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紧盯非煤矿山尤其是尾矿库诱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要突出对秦岭保护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积极配合国土、环保等部门做好整合、淘汰、和关闭退出工作,进一步严格安全准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把安全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把安全生产监管紧紧抓在手上,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坚决杜绝因事故隐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二、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措施的落实

(一)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各级安全监管局在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必须要求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既要重点关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权范围与秦岭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的周边位置关系,也要重点关注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与周边环境安全分析,还要关注建筑及场地布置等。尾矿库项目审批坚持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未取得环境评价批复的尾矿库,不得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批复,切实从安全设施设计的层面强化源头管控。

(二)严格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的工艺和设备,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仍在使用的诸如有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未安装除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应坚持予以淘汰,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整改完成。

(三)提升秦岭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项目建设安全标准。秦岭保护区内的有关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关于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的规定。引导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汉济渭工程等水源涵养地内和涉及重要河流的三等以下(含三等)、总坝高超过100米(含100米)的尾矿库,采用一次性筑坝或干式堆存等安全水平较高的筑坝方式,防洪标准按照相应等别的高限选取,同时建立人工监测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提升敏感区域尾矿库建设标准,不断增强尾矿库环保事件防范能力。

三、落实规范要求,防范安全环保风险

(一)规范露天矿山及排土场设计及运行管理。一是各地要监督露天矿山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格控制边坡参数,确保台阶高度、坡面角、安全平台宽度和最终边坡角等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合理的爆破技术,严格按设计进行爆破,减少爆破作业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二是要督促企业加强对排土场排土参数、变形、裂缝等相关情况的日常检查与巡查,并做好记录,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和处理措施;要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管理,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严禁违规捡矿。三是各地必须强制要求有关矿山对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安装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坚决防范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发生。

(二)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管理。一是要求尾矿库建设前要书面报告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确保依法合规建设;二是要采用绿、黄、红三色标明尾矿库正常运行值、警戒运行值和最小运行值,确保干滩长度、水位观测等标识清晰醒目;三是对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运营尾矿库汛前要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复核防洪能力,落实技术支撑确保安全度汛;四是强制要求暴雨天气尾矿库一律停止运行,降低库内水位,提升调洪能力,杜绝尾矿澄清水造成环境污染。

(三)规范石油天然气建设及运行管理。一是榆林、延安市安全监管局要严格监督油气企业在井场选址和布局时必须符合标准要求,钻井、井下作业的地质和工程设计要对井控管理进行重点论述。施工中必须安装井控装置,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使用以及井涌、溢流的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二是要特别监督检查含硫油气井的钻井地质和工程设计是否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并制定严格的安全和工艺技术防范措施,高压、高含硫和环境敏感地区钻井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井控装置、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等装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三是要督促油气企业定期进行管道检测、维修,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地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超期服役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管道要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严防管道泄漏引发环境污染。四是要监督对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以及配备的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油气计量、油气外输和泄漏监测系统、防雷防静电装置等配套设施,必须采取防火防爆、防超压、防雷击等安全措施,坚决防范火灾爆炸事故和引发环境污染。

四、强化行政执法,提升矿山监管水平

(一)加强秦岭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内非煤矿山的监管执法力度。各有关市区安2全监管局要对在《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划定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范围内进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及时发现并移交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且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对适度开发区进行的采矿活动,应强化行政执法检查,鼓励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按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处置废石或尾矿,努力减轻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二)加强对尾矿库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查严处威胁环境安全的非法违规行为,坚持尾矿库“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尾矿库未批先建、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运行和超库容、超坝高、超强度生产实施上限执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打击措施。对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不履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不按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不按期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不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治理等行为,一律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对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各有关市区安全监管局要针对油气井场井喷失控、含硫油气井硫化氢中毒、油气输送管道泄漏、油气开采企业重大基础设施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有针对性地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与行政执法力度。特别是针对原油集输管道老化后容易造成泄漏的客观实际,要将企业是否按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对管道及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是否在管道安全风险较大地段和场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测监控;是否对超期服役和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是否对管道安全保护及监测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和调试;解冻期、汛期安全防范应急维护抢险物资、现场处置措施是否到位等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原油集输管道安全运行,杜绝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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