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政府文件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蒲城县三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

索引号 2018100605777 发文字号 陕安监函〔2018〕244号
发布机构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陕安监函〔2018〕244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蒲城县三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蒲城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省安全监管局研究决定对渭南市蒲城县三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蒲城县椿兴花炮有限公司。

1. 厂区成品库限药量2000kg,实际储存3860kg,存在严重超药量问题。

2. 入库成品未粘贴流向登记条码,入库成品数量未录入流向登记系统数据库。

(二)蒲城宝莲花炮有限公司。

1. 31号工房限药量200kg,实际储存约400kg; 32号工房限药量200kg,实际储存约360kg,存在严重超药量问题。

2. 成品库内一半以上成品外包装无流向登记条码,未将入库实际数据录入流向登记系统数据库。

(三)蒲城县永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1. 第10、11、12、13、19号中转库各限药量200kg,实际储存均在500kg左右,存在严重超药量问题。

2. 主要负责人与企业员工、管理人员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人员调整后未及时公告并告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3. 第28号成品库内发现有“江西省上栗县阳梅天马花炮厂”厂名、地址、商标的爆竹产品共45箱。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四条第5款之规定。这些问题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习惯性违法违规大量存在等突出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市县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实的问题。

二、处罚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九十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省安全监管局决定依法对上述三家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蒲城椿兴花炮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6万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30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

(二)对蒲城县宝莲花炮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6万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30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

(三)对蒲城县永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3万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30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对该公司成品库储存假冒其他生产厂名、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有监管职权的部门查处。

三、工作要求

自9月份以来,烟花爆竹生产进入旺季,生产企业面临全面复产复工,安全风险加大,监管任务繁重。各设区市安监局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集中执法行动,认真对照问题,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把复产复工关口。要严格落实《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陕安监函〔2018〕210号)的要求,存在13种情形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复产。同时要明确工作责任,尤其是要把县(区)、街道(镇)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从严把关,严格审查,坚决杜绝企业带病复产。对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要严格执法,上限处罚;对不认真履行复产手续,擅自放宽复产条件,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二)深入开展集中执法。对存在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主体责任未落实、生产设施设备安全条件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三超一改”、分包转包、流向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产品外包装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带夹层泡沫烟花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立案,严格查处。

(三)加强旺季安全监管。要结合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工作特点,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夯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大力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努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加大舆论宣传和举报奖励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