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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索引号 2018120608847 发文字号 陕安委〔2018〕20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陕安委〔2018〕20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各设区市、韩城市人民政府,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

为深刻汲取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教训,迅速落实12月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和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8〕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排查整治范围

对全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涉及氯乙烯、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密度大于空气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及危运车辆乱停乱放的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充装管理。

二、排查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19年6月底。

三、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一)防火间距

1、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生产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是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规定的防火间距。涉及甲、乙类工艺装置、设施及液体储罐与厂外公路等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是否设置不低于1米的不燃性实体护墙。

(二)自动化控制与监测报警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系统是否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是否投入使用。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并投入使用。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重大危险源监控设施是否处于完好运转状态。

3、是否对可能存在的泄漏风险进行辨识与评估,辨识出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落实具体防范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超限报警等功能。气柜是否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场所是否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现场检测报警装置是否具备声光报警功能。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三)工艺控制与生产操作

4、工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重大工艺变更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并履行变更管理程序;对工艺或安全仪表系统报警是否及时处置,并有处置记录。

(四)管沟与管网

5、使用和生产甲、乙类等液体的厂房,其管、沟是否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是否设置隔油设施。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米以外的管沟是否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6、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管道是否架空或沿地敷设。采用管沟敷设时,是否采取防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液化烃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是否经水封井并排入生产污水管道。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是否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是否排放至密闭系统。

(五)演练与应急处置

7、是否编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定期开展演练。化工企业专职消防队伍是否配置到位,逃生疏散和事故处置预案是否科学,个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没有专职消防队的,是否和属地消防救援部门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8、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是否制定带压堵漏、快速封堵等切断泄漏源的技术手段和防护性措施。是否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泄漏物料收集装置,对泄漏物料进行妥善处置。

(六)电石生产

9、电石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提升改造完成;是否依然采用开放式或者半开放式电石炉进行生产;未实施电石炉密闭改造提升的企业是否依法停产关闭。

(七)水喷淋和水喷雾

10、设置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的装置区,喷淋强度和能力是否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水喷淋或水喷雾等消防设施是否采取防冻措施。

(八)领导带班制度和工作纪律

11、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是否落实到位;领导带班期间加强安全巡查,严禁员工酒后、熬夜后疲劳值班,严禁脱岗、串岗,严禁上班期间玩手机、打瞌睡,严禁违章违规操作等制度是否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巡检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对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九)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环境

12、是否统筹规划建设危化运输车辆专用的停车场地,危化车辆停车场的安全设施设备和管理是否完善;对危化企业周边及运输沿线的风险隐患,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对一时消除不了的重大隐患,是否采取临时应对措施。

(十)危险化学品充装

13、是否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充装前,是否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进行查验、核对、登记和存档;是否实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相关资质复印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十一)冬季安全生产

14、危险化学品企业冬季防冻保温、检维修作业、开停车等环节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全面排查防冻、防凝、防滑、防火、防爆、防泄漏、防静电等方面,并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油气运营长输管线企业是否对长输管线进行排查,将冬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十二)其它

15、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工艺特点和突出问题,列出清单,全面开展排查。

四、相关要求

(一)企业扎扎实实开展自查自改。各市(区)迅速将本《通知》传达给辖区内各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检查范围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出的隐患做到措施、资金、时限、责任、预案“五落实”;凡是风险管控措施不完善、不落实的,要立即组织整改,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停产停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各市、县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各市、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近期开展的冬季安全生产暗查暗访、企业安全风险研判等工作,对本地区内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组织开展检查,全面摸清涉及氯乙烯、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底数及安全生产现状,对排查出的重大风险,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强化隐患治理。各市(区)于2019年7月10日前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上报省安委办。

(三)各市、县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要认真查问题、揭隐患,严追责、促整改,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对查出的问题,督促企业扎扎实实落实整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提升;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各市、县要坚持问题导向,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典型问题、重大隐患要提请省安委办挂牌督办。

(四)省安委办开展督查检查。2018年12月中旬起,省安委办督查组带领危险化学品专家,对部分地市和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的部署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发现安全检查或者隐患排查整改走过场,安全责任、措施和相关要求未落实到位的要公开曝光,并按有关规范严格追责。

联系人:省应急管理厅 雷惠林 029-63916067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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