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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9年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30605907 发文字号 陕应急〔2019〕81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陕应急〔2019〕81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9年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2019年,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整治方案

延安市、榆林市应急管理局,省石油天然气重点企业:

为全面贯彻国家应急管理部和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陕北地区油气勘探开发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化解事故风险,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开展油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陕西省2019年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窦文英、刘静

电 话:029—61166133、61166137

传 真:029—61166136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3月20日



陕西省2019年石油天然气开采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一、 主要工作目标

按照2019年全省工矿商贸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及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油气增储扩能安全风险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监督省石油天然气重点企业进一步夯实所属油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延安市、榆林市应急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Q/SY1124.2-2007行业标准规范)、《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SY/T5225-2005)、《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行业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以排查整治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原油集输管道安全隐患为重点,着力构建油气开采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 整治重点内容:

针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区域跨度大、流动性强,作业类型多、管理难度大,同时具有火灾爆炸、井喷失控、中毒窒息、井架倾倒等高危、高风险的特点,安全专项治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油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油气开采企业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3.油气开采企业未严格落实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备案制度的;

4.油气生产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逐一辨识企业安全风险点的;

5.涉及工业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中未建立和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未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

(二)钻井作业

1.井场及周围有光照和照明地方是否设置风向标;

2.井场是否设置危险区域图、逃生路线图、紧急集合点以及两个以上的逃生出口,且有明显标识的;

3.油罐区、消防房及井场明显处,是否设置防火防爆安全标识的;

4.施工现场是否有可靠的通信联络,且保持24小时畅通;施工过程中需动火、动土、进入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是否按照作业许可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

5.钻台、底座及机、泵房有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机泵房是否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6.远程控制台及其周围10米内是否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7.压井材料和物资是否按设计足量储备;防范有毒有害气体措施和钻井生产过程中井架倾倒、上顶下砸事故措施是否有效;辨识和管控钻机拆卸、搬迁、安装过程的作业风险是否到位等;

8.进入距离井口30米以内的车辆是否安装阻火器;

9.防喷气、防喷井口、旋塞阀是否定期校检合格;

10.防喷管线、节流管汇和压井管汇是否采取防堵、防漏、防冻措施;

11.含硫油气井在钻井作业前,是否制定各级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固井、录井作业

1.固井作业是否严格执行高压管汇管理、使用、维护和报废标准;是否对超压保护装置进行检测检验;

2.录井作业的地质预告和井控预警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气样瓶、实验试剂管理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等;

3.录井作业仪器房中是否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和硫化氢监测仪;

4.含硫油气井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含硫油气井、区域作业中是否安装剪切全封闸板防喷器;作业现场是否按标准要求配备硫化氢监测设备,所用材料及设备是否能满足防硫化氢要求;是否按规定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是否能正确使用现场配备的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熟练掌握高含量硫化氢处置措施等;

5.井场是否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和备用手动点火器具。

(四)测井作业

1.测井作业前是否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识别,制定并落实相应控制措施;

2.测井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爆破员作业证”等相关证件;

3.放射源库的监控和值守是否严格执行;放射源管理档案建立是否翔实并全过程受控;放射源的存储、领取、安装、使用、回收管理安全措施是否规范;防范放射源丢失的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到位等;

4.测井施工作业是否配备便携式放射性剂量监测仪,定期检查并记录;使用放射源和火工品的现场是否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火工品储存管理和运输措施是否到位;

5.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井作业时,测井队是否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仪,定期检查并记录;

6.绞车布置距井口距离是否大于25米,且设置紧急撤离通道。

(五)试油气压裂作业

1.井控管理制度落实是否到位;是否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带压作业、抽汲、放喷排液作业井控管理;

2.高压管阀件管理、使用、维护和报废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3.试油气队拆卸、搬迁、安装作业是否规范有序等。

(六)油气井场、联合站及油气集输作业

1.油气场(站)防静电、防火、防爆、防喷、防毒、防冻、防雷击系统是否完好有效;用电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抽油机曲柄是否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2.气井井口是否安装井口高低压紧急关断阀,井口节流后是否装设安全阀;

3.密闭容器缓冲罐是否安装液位控制及液位超限报警装置;

4.加热炉燃料气系统在进入燃烧器前的燃料气管道上是否安装快速截断阀、放空阀和调节阀;加热炉、反应釜等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测检验等;

5. 石油天然气集输管道、炉、釜档案管理是否健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标准规范,集输管道安全保护及检测报警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是否定期检测、调试;穿(跨)越、沟壑、河道等地点是否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识,管道标志毁损或安全警示不清,企业是否及时修复或更新;

6.是否按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定期对集输管道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修;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是否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是否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7.油气管道周边是否存在乱建乱挖乱钻及超期未检问题;解冻期、汛期安全防范应急维护抢险物资、现场处置措施是否到位;

8. 原油储存和分离设备的防憋罐溢油自动报警切断装置是否完好;高压管线、阀件、容器是否安装使用超压保护装置;油气管线是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是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受限空间、管线打开、管线清扫、氮气置换、清罐、堵漏、检维修等高危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三、整治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4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及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有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尽快研究制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目标和措施,省石油天然气重点企业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周密安排部署,督促所属各油气企业按照“整治重点内容”要求,查找、识别作业范围内存在的各类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分级建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加大资金投入,限期完成整治。

(二)集中督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有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今年工矿商贸工作要点要求,对各自直接监管的油气开采企业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和暗查暗访,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努力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省石油天然气重点企业要督促所属各油气企业认真落实专项整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油气开采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重大隐患治理清单,限期督办完成隐患整治。省应急管理厅将适时联合市、县应急管理局对油气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暗访,对因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不积极、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全省通报;对因整改隐患不力,导致发生亡人事故的,将严格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整治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12月15日前,有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各自直接监管油气开采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省石油天然气重点企业及所属油气企业要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分级报送省、市、县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10月中旬开始,省厅将组织相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了伤亡事故、专项整治不彻底、走形式、摆过场的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并进行必要的执法处罚和全省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省石油天然气重点企业及其所属各油气企业要深刻汲取近年来油气输送管道事故教训,充分认识油气开采隐患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性,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和计划措施,加大政策保护和资金支持力度,妥善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管理制度,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省石油天然气重点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迅速安排部署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管理,落实重大风险管控责任,堵塞漏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效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落实挂牌督办、约谈和通报制度;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对安全管理粗放、隐患突出、事故多发的企业要纳入“黑名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专项整治质的飞跃,确保油气开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着力源头治理,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开展专项整治是安全生产补短板,强基础的关键举措,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油气开采企业要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来抓,把排查与治理、防范与整治相结合,积极推进油气开采企业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投产、运行、维护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和严格管理,着力推动全省油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各有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各自直接监管的油气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统一由所在市应急管理局收集整理后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省石油天然气重点企业要对本部和所属各油气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11月3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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