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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陕南工矿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3-26 09:55 来源:陕安监函〔2018〕139号

沈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陕南工矿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我局对提案中涉及尾矿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的提案对加强我省尾矿库安全监管和尾砂综合利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我省尾矿库基本情况及综合利用情况

(一)尾矿库基本情况

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需进行选尾作业的,主要有铁、钒、铜、铅、锌、钼、金等14 种矿种,全省现有尾矿库312座,主要分布在秦巴山区的商洛、汉中、安康、宝鸡、渭南、西安等6个市。正如您提出的尾矿大量堆存带来了资源、环境、土地、安全等诸多问题。涉及安全方面的主要有:一是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尾矿库,初期坝体稳定性差,排洪设施为浆砌石结构,安全风险较高;二是尾矿堆存不规范,堆积坝偏陡,干滩长度、安全超高等不满足规范要求,容易产生安全问题;三是矿山企业停产停工普遍,企业管理缺位,尾矿库长期处于无人管理、放荒和弃置状况。

近年来,我省在尾矿库安全监管方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强化了地方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过对无主库、“头顶库”和排洪系统采用浆砌石结构尾矿库的集中整治,全省尾矿库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了很大改善,并呈现了不断好转的发展态势。

(二)尾矿综合利用情况

1、充填矿山采空区

矿山采空区回填是直接利用尾矿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尤其对无处设置尾矿库的矿山企业利用尾矿回填采空区就具有更大的环境和经济意义。采用全尾矿井巷充填技术可以使地下采矿回采率有效提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保护效应,有助于消除尾矿库重大危险源。但这种技术的运用对采空区构造形式、选矿场能力规模、选矿药剂安全性以及尾矿前期技术处理等方面都有着许多要求和限制。

2、尾矿用于建材原料配料

尾矿组分富含SiO2、Al2O3、CaCO3等物质,可以通过现有的成熟工艺生产一种或若干种建筑材料。我省宝鸡、商洛、安康等地一些企业利用尾矿生产釉面瓷砖、制作蒸养砖和作为水泥配料,尾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减少了环境污染和尾矿堆存占用土地资源等问题。但是由于釉面瓷砖、蒸养砖等产品附加值低、销售半径小,没有显示出生产成本、运输成本和产品质量的综合优势,难以大范围推广。

目前,我省综合利用尾矿虽然已经起步,但总的看尾矿综合利用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尾矿利用率低,技术攻关投入不足,企业缺少投资开发尾矿综合利用重大关键技术的动力和积极性;同时,政策支持也力度不够,企业自觉利用尾矿的积极性不高。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按照国家和我省明确的尾矿综合利用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加强尾矿综合利用统计与评价能力建设,加强政府相关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促进技术开发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尾矿综合利用奖惩机制,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水平。

一是积极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尾矿库整改治理。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头顶库”和排洪系统采用浆砌石结构尾矿库加大整改治理力度,采取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综合治理方式,增强“头顶库”抵御风险的能力。对排洪系统采用浆砌石结构的尾矿库合理确定改造方案,引导企业对尾矿库进行改造,未改造前一律停止运营。

二是及时了解掌握尾矿综合利用基本情况。主动加强与工信、国土、科技及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掌握不同行业、不同特点的尾矿产生、贮存、排放情况和综合利用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重点利用途径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尾矿资源性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性、合理性、安全性综合评价,为尾矿综合利用工作的长期开展和分阶段重点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三是努力减少尾矿排放和堆存数量。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开发应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选矿工艺技术,有效减少有毒有害尾矿及污染物的排放。结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求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充填采矿法。同时,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尾矿回采,严防对尾矿坝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四是不断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对周边环境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尾矿库,引导企业采取更加安全的尾矿处理方式,在安全预评价和设计审查阶段,督促企业采用干式排尾、一次性筑坝、中游式或下游式筑坝等更为安全的尾砂排放技术,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性。

五是大力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工具,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尾矿库监督和隐患治理工作。普及尾矿库安全、环保基本知识,提高尾矿库监管人员、企业业主、从业人员和公众的法制意识,增强防范应对尾矿库安全、环保问题的能力。

专此函复。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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