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政府文件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40605931 发文字号 陕应急〔2019〕100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陕应急〔2019〕100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为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钢铁企业煤气事故多发势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264号)要求,结合我省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实际,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陕西省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防范和遏制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联系人:李远卫 电 话:029—61166135

邮 箱:2490295235@qq.com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4月15日



陕西省开展钢铁企业煤气

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在全省集中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钢铁企业煤气安全隐患,强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

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

三、治理重点

重点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三个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是否存在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是否存在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是否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是否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是否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是否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4.煤气放散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剩余煤气放散管应控制放散,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一般距离地面不少于30m,山区可适当加高,所放散的煤气应点燃,并有灭火设施)。

5.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是否按规定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6.煤气管道是否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措施;

7.煤气柜区域是否按规定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企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值守。

8.企业对涉及煤气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等重点防火部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9.企业是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10.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是否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是否存在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是否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是否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是否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是否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6.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是否设置可靠的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是否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是否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是否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是否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5.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是否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

6.在铁口和渣口前作业时,是否点燃煤气,防止中毒。

7.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

8.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是否违规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4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前)。各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部署,全面分析评估本地区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管理现状,针对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专项治理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部署安排。

(二)企业自查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各有关钢铁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并结合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持续推进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金属冶炼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应急〔2019〕66号)中相关整治内容,逐条逐项对本企业涉及煤气事故易发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对自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各钢铁企业要于2019年7月底前将本单位煤气安全专项治理自查整改工作总结,按照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2019年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应急〔2019〕68号)明确的监管主体原则,报当地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在辖区钢铁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及时督促指导各自直接监管的钢铁企业查漏补缺,彻底消除煤气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制定措施限时整治,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公开曝光。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市(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补齐短板,建立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安全管理能力。省应急管理厅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市(区)、县和钢铁企业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思想重视,周密部署。各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和陕西钢铁集团等钢铁企业要把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举措,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控和监管主体的要求,及时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周密组织实施,全力推动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治理。各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从严从实从细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督办,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切实做到闭环管理。对于情况复杂、整治难度大的隐患,要积极协调,研究整治措施,强化责任落实,防止出现盲区和漏洞。

(三)强化督导,从严问责。省应急管理厅将适时对各市(区)、县和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直接监管的钢铁企业和县(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不少于1次督促检查;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直接监管的钢铁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导。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因思想不重视、治理工作不力、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市(区)、县和有关企业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监管主体、有关企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对市(区)、县政府进行约谈。

(四)认真总结,巩固成效。各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紧盯目标和问题导向,及时总结分析本责任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找差距、补漏项,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固化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全力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和省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4月30日前将各自专项治理工作方案、11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分别按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工矿处。

附件: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