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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80629766 发文字号 陕应急〔2019〕190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陕应急〔2019〕190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国资委,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按照省安委会统一部署要求,现将《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行业领域实际,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落实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负责制定推进和落实的具体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切实落实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和检查督查工作。2019年12月底,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全面落实;2020年6月底,中省属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在中小企业全面推行。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作为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大承诺书签订情况督查指导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承诺,提高行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要将承诺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对直接组织签订承诺书的单位的年度检查要达到100%,对下一级组织签订承诺书的单位年度抽查不低于10%。省应急管理厅(省安委办)将组织对各级各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行业(领域)进行抽查,对承诺制度建设不重视、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属地监管、分行业领域负责”的原则,研究制定企业安全诚信管理措施,开展安全诚信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在项目建设、招投标、资格审批(查)、签证续证、银行信贷、资金补贴、用地、用电、税收、保险、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诚信等级低的给予限制;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



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17〕1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是指企业就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和企业职工公开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职工个人就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向企业和其他职工承诺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第三条 企业要建立并落实内部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根据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规定,立足安全生产零事故、零伤亡,结合企业本身的风险隐患特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企业重点安全问题和薄弱环节,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安全生产承诺。一般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如何落实“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如何持续强化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如何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如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足额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履行的计划、实施、检查与改进。

(三)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如何加强现场管理保障各项制度落实。

(四)如何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如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如何做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安全风险辨识准确、隐患排查全面、隐患整改及时、安全风险可控。

(五)如何开展全员全岗位安全培训,如何确保培训效果、提高员工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能力。

(六)如何按要求落实员工个体防护,如何组织从业人员各阶段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落实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用缴纳。

(七)如何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信息公开。

(八)如何进行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应急物资与装备的配备、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的建设,如何提高企业的应急机制、协调联动、快速响应及处置能力。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承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职责,如何检查、督促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情况。

(二)如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确保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符合法规要求,提高生产现场本质安全水平。

(三)如何履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职责,如何以身作则并检查、督促各部门及员工的安全风险分级及隐患排查工作。

(四)如何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并确保培训效果。

(五)如何履行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实施及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的职能,如何确保发生事故及时上报、有效处置。

第六条 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承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如何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如何保证自身具备岗位所需的安全风险识别、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如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如何严格执行“三不伤害”、杜绝不安全行为、按要求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如何确保危险作业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实施。

(三)如何主动辨识岗位风险、及时报告,如何帮助他人杜绝不安全行为,如何在面临事故时及时正确处置。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主要包括定期承诺、许可申请承诺和事故处置承诺:

(一)定期承诺。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在企业内部以及一定社会范围内作出承诺。

(二)许可申请承诺。企业在申报颁发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遵守“三同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作出承诺。

(三)事故处置承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对事故调查与处理、责任追究与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安全风险和隐患防控等作出承诺。

第八条 企业对安全生产承诺事项,要明确达到的标准,明确安全生产承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承诺书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通过企业宣传橱窗、信息网络、新闻传媒等途径向社会和职工公开,并抄送企业上级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接受政府、职工和社会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职工应当在安全生产承诺书上亲笔签字。

第九条 企业各级领导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每季度对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进行自查;企业职工应当认真履行安全承诺。企业每年要编制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报告,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

第十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和落实的监督、指导和督查工作。要将企业的安全生产承诺和诚信报告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采取奖励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大众举报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承诺行为。

第十一条 其他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不落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一)建立了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但未公开公示、未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承诺流于形式的企业,要在所属地区、行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未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承诺制度、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承诺的企业,要采取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对主要负责人约谈等措施实施惩戒。

(三)未履行安全生产承诺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在市级媒体公开致歉,对事故整改和不再发生类似事故向社会公开承诺;对发生事故且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要把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情况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依法严肃追责,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有关人员,由企业按照内部有关规定实施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有关人员,采取注销执业资格、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措施实施惩戒。

第十三条 对信守安全生产承诺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以下联合激励: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加大扶持力度。引导金融等市场服务机构对诚信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

(三)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执法检查频次,无事不扰。

(四)对符合安全生产“红名单”管理条件的企业及有关人员,通过“信用陕西”平台向社会推介。

(五)企业应将履行承诺与员工薪酬、职务晋升、安全效益等事项挂钩。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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