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政府文件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90609058 发文字号 陕应急〔2019〕200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陕应急〔2019〕200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未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第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有行业标准的按照其标准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重点包括以下情形: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发包转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是指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不落实等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向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事实发生地所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本人真实姓名、联络方式等。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的举报不在奖励范围。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经核实属于恶意举报(诬告)的,对举报人纳入个人诚信管理体系进行处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等。

省应急管理厅受理举报途径有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门户网站投诉咨询栏目、信函信访、走访等方式。

第十二条  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或者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四)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受理的一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未发生亡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按有关规定转交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行为和发生亡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直接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经查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行为或构成一般事故,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奖金发放登记备案制度,每月整理一次举报结案台账。对于核查属实举报事项的,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奖金的具体发放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避免多头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七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或者在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银行账号,由受理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奖金转入举报人提供账号内。

第十八条  一人或多人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同一事件的,由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平均分配,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实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机关申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和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陕安监〔2013〕60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