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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委员提案第887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11-26 17:21 来源:陕应急函〔2019〕78号

刘二慧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为我省高层建筑配备救援逃生装置的建议》(第88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应急管理部门在建筑施工领域监管方面的职责

依据三定,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能中相关方面主要职责

依据三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造价咨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对有关建议的回复

高层建筑配备救援逃生装置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危的大事,也是当前国内外同时面临的一个难题,对此,我厅高度重视。

我国高层救援逃生装置属于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的附加产品。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内相关法规条文均未要求配备,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省级《消防条例》等相对滞后,下一步,我们将从职责出发,建议、督促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省人大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尽快修改相关条例规范,及时补充增加相关条款,将此建议相关内容纳入今后的建筑设计中,并与房屋建筑、人防、消防设计施工图统一审查,并要求配备救援逃生装置,同时加强对救援装置使用方法的培训,做到高层楼房住户能熟练使用救援逃生装置,提高住户人员生存自救能力,减少灾害发生时对人员的伤亡率。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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