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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 2019120606059 发文字号 陕应急〔2019〕286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陕应急〔2019〕286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专项执法行动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应急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时间

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1月28日。

二、执法对象及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的主要对象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以及宾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企业。

重点查处7个方面违法行为:一是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未落实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三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四是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扩大。五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六是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七是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专项执法表》(附件2)。

三、执法行动分工

(一)按照执法分类分级原则和“一个执法主体对应一个执法对象”要求,确保高危行业企业执法全覆盖。省级重点对中央驻陕相关企业一级分公司及省属企业总部、安全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市级重点对辖区中央驻陕相关企业二级公司及省属企业分公司、市属企业开展专项执法,县级对辖区其他相关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

(二)省应急厅成立4个专项执法组,开展执法和督查工作。

第一组,由煤监处牵头,煤矿灾害防治处配合,负责榆林、延安、铜川市相关企业专项执法;

第二组,由工矿处牵头,规划财务处配合,负责安康、汉中、宝鸡市相关企业专项执法;

第三组,由危化处牵头,培训处配合,负责渭南、商洛、韩城市相关企业专项执法;

第四组,由执法局牵头,预案局配合,负责西安、咸阳市、杨凌示范区相关企业专项执法,同时负责专项执法行动协调、情况汇总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迅速进行部署。各市、县要立即行动,突出辖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要组织精干力量组成执法组,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二)加大处罚力度。对专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要按照处罚依据严格进行行政处罚,坚决杜绝执法“宽、松、软”的现象。对问题突出的要通过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规范执法行为。各市、县要对辖区企业合理划分,既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又防止造成遗漏。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及时公开执法方案,确保执法全程记录,按规定公示执法处罚结果,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要进行法制审核。积极推行“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三位一体的执法模式,确保执法严格规范。

(四)落实廉政规定。专项执法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各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相关处室请于12月9日前将专项执法工作安排(各市工作安排包括市、县负责执法企业名单),2020年1月31日前将专项执法行动总结、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省应急厅执法局,电子版材料发至邮箱425166571@QQ.com。

联系人:康铁军     电话:029-61166187

附件:1.省级执法企业名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专项执法表

3.专项执法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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