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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工矿商贸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020020608251 发文字号 陕应急〔2020〕16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陕应急〔2020〕16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工矿商贸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工矿商贸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疫情防控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工矿商贸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各项工作部署,有效阻断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扩散,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工矿商贸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以高度政治自觉切实抓好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

各市(区)和省工矿商贸重点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紧密围绕疫情防控这一当前最重要任务,按照一级响应标准进入战时状态,统筹疫情应对和安全风险防控,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复产复工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复产复工企业对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疫情防控措施进行再确认,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疫情风险管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能恢复生产,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坚持守土有责,以最坚决态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措施

(一)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以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气、食品生产销售等企业和春节期间未停产停工的企业,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生产车间、劳动密集型岗位、销售场所、员工宿舍、电梯等人员密集部位,加强消毒、清洁工作和通风透气,防止集中生产和集体生活带来疫情传播风险。

(二)除生产疫情防控以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物资的其他已停产停工的工矿商贸企业,要按照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的规定,不打折扣落实延迟复产复工要求,不得提前复产复工。停产停工期间要全面落实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划定警戒区域,切断场地电源,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擅自组织复产复工的,按照非法生产严肃查处。

(三)严格管控来自疫区或去过疫区的人员,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详细排查,逐人建立台账,密切追踪监测。对正在疫区的人员,要督促其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劝阻擅自来陕。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岗人员,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对来自或去过疫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一律严格落实隔离医学观察14天,监测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按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四)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人员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健康监测,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坚决停止一切聚集活动,防止交叉感染。要采取自学、网络视频教学等方式,突出对疫情防控政策、防控措施、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禁止组织聚集式教育培训。

三、夯实企业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我省关于延迟复产的要求,有序做好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复产复工前必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全面复核作业区域各个系统、各个环节、各种岗位及各种设备安全状况,复产复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工矿商贸企业停产停工不足6个月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复产复工验收,验收合格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停产停工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由其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对群众举报或监管发现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复产复工的工矿商贸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依法从重处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区)要全面调度、掌握正常生产、复产复工和停产停工企业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按时填写报送《开展疫情防控安全服务工作情况汇总表》。对春节期间未停产停工的工矿商贸企业,特别是加班加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仓储运输、物流配送等重点单位和企业,要寓监管于服务,落实“一厂一策”要求,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群等远程服务和现场督导相结合方式,点对点进行安全服务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千方百计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必要帮助。

(二)各市(区)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申请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停现场审查程序,网上资料审查合格后及时办理颁证手续,对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复核的,疫情结束后进行现场复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主要采取专家函审、网上审查等方式进行,专家组和审查专家均应提出结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对重大隐患整改项目,整改时限要兼顾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加强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对发生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待疫情结束、事故调查处理完毕、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启动恢复生产工作。

(三)各市(区)和省工矿商贸重点企业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研究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细化完善处置方案,加强应急队伍、器材、物资的准备和检查,确保各项应急保障措施落实到位,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能够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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