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2020020606143 | 发文字号 | 陕应急〔2020〕23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 | 发文时间 | 陕应急〔2020〕23号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关键词 | 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品企业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行特事特办
对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品的生产企业,属于省级颁证范围,且已通过有关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审查的,企业在网上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疫情防控期间该类行政许可以资料审查为主,办理时限压缩至受理后5个工作日,且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特快专递邮寄企业。
二、对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停现场审查
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为使企业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凡属于省级颁证范围,且持有省级颁发并处于正常生产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到期的企业,需要延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停现场审查程序,网上资料审查合格后及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特快专递邮寄企业。
三、疫情防控期间和解除后的几点要求
(一)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正常生产的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疫情防控解除后,各市(区)、县(区)应急管理局要积极配合省厅有关处室第一时间完善现场审查、复核等相关程序。
(三)各市(区)、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据属地监管原则,可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群等远程服务和现场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实现点对点安全服务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做到疫情防治与安全生产两不误。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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