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政府文件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发生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实施特别监管的通知

索引号 2020030608258 发文字号 陕应急〔2020〕41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陕应急〔2020〕41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发生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实施特别监管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事故,工矿商贸企业,特别监管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工矿商贸重点企业:

预防和控制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也是应急管理部门的重大职责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近年来,我省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发生率、死亡率总体保持下降的趋势,但同一企业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同一行业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问题仍较为突出。部分企业负责人还存在事故不可避免、难以预防的错误认识;个别企业管理层发生事故后不检查不反思,不从安全制度、工艺技术设备、现场管理上开展系统整改;在深刻汲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上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是上述问题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为从监管机制上堵塞漏洞,决定从2020年起,对发生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事故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实施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特别监管(以下简称特别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特别监管的对象

实施特别监管的事故企业,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包含外包、外协、技术合作单位,不包含管理性质的集团公司、二级公司)。事故包括:

(一)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2人(含)以上重伤事故的;

(三)发生无人员伤亡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管理性质的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如出现权属企业事故多发、控制不力等特殊情况的,根据实际可参照实施。

二、实施特别监管的措施

企业发生上述事故后,按照现行规定分级或提级开展事故调查。与此同时,对事故企业实施以下特别监管:

(一)责成事故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一是彻查事故原因。事故企业要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等,从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现场安全管理、安全保护措施等相关方面,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查找制度管理、技术措施、设备设施管理缺陷和漏洞。

二是制定特别规定。事故企业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编制《xx公司“月·日”xx事故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人、机、物、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制定隐患整改、事故预防等安全生产措施。

《特别规定》须向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三是纳入管理体系。事故企业要将《特别规定》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作为企业严密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长期贯彻执行;要按照《特别规定》每年在该起事故发生日对全员进行警示教育,让全体员工知晓、自觉执行,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将执行《特别规定》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理。

(二)加强对事故企业的安全监管,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标准化、奖惩等方面从严管理。

1.严格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直接监管责任,对事故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题执法检查(不含“双随机”抽查),其中重点要检查《特别规定》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查;对检查中发现整改措施未全面落实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仍存在一个以上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一年时间内再次发生事故的,进行约谈、通报,并列入安全监管“黑名单”,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系统,在媒体予以曝光。

2.严格事故企业行政许可审查。事故企业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许可审查部门必须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

3.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根据有关管理办法予以降级或撤销,事故发生后一年内不受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不予标准化升级达标备案。

4.严格奖罚管理。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各自直接监管的事故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实施特别管理企业在发生事故的本年度内不能参加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或申报各级劳模;不得享受安全生产奖金。

三、实施特别监管的工作要求

(一)分级实施。按照一个企业只有一个监管主体的要求,由省、市、县监管主体分别实施层级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事故企业的特别监管,指导、监督事故企业全面落实整改责任。其中,省管重点企业集团及二级单位需要参照实施的,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二)规范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事故企业特别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一手抓事故企业《特别规定》的落实,一手抓特别监管措施的落实,既要“防事故”、保安全,又要“放管服”、促发展,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要结合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把特别监管纳入整体布局,逐步形成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以充分发挥预防和控制事故的特殊功能。

(三)警示教育。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实施特别监管的情况进行总结,把事故企业《特别规定》汇编,印发辖区内企业学习借鉴;对典型事故要制作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要采取召开事故现场会等形式,警示同一行业汲取教训、防微杜渐、消除隐患;要把“防事故”的关口前移,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四)及时总结。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特别监管的工作情况、《特别规定》制定落实情况,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区)、省工矿商贸重点企业的落实情况将纳入省级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并与评选先进单位挂钩。全省每年进行一次通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