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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通知书(陕安委办督〔2020〕7号)

索引号 2020040606259 发文字号 陕安委办督〔2020〕7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陕安委办督〔2020〕7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通知书(陕安委办督〔2020〕7号)
主题分类 关键词 陕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通知书,2020

汉中市安委会:

2020年4月11日,汉中市南郑区汉达工贸有限公司坝溪尾矿库,发生一起尾砂泄露事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省安委会决定对以下事项进行督办,并由你市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发生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实施特别监管的通知》(陕应急〔2020〕41号)对该企业实施特别监管:

一、督办事项

(一)由汉中市人民政府提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按期完成事故调查。

(二)责令南郑区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停产停业整顿,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未完成隐患整改不得恢复生产。

(三)责令南郑区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全面排查尾矿库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责令南郑区政府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确保施工安全。

(五)事故调查处理初步意见形成后,须征询省应急管理厅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你市按程序批复结案并向社会公布。

(六)在汉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标准化管理、安全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严格执行特别监管规定的各项限制和管控措施。

(七)责令监督汉达工贸有限公司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汉达工贸有限公司“4·11”尾砂泄露事故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作为日常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作业现场管控的安全制度之一。

(八)责令监督汉达工贸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相关人员落实岗位调整、经济处罚、晋升限制等责任追究措施。

二、办理期限

6月30日前,将《特别规定》和处罚情况、责任追究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等书面报送省应急管理厅。12月底前,将实施特别监管情况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三、督办解除

督办事项完成后,督办即告解除。对未按时限办结的,应在办结时限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和下一步办理意见。

联系人:芦永利    联系电话:029-61166136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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