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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20040608908 发文字号 陕应急〔2020〕96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陕应急〔2020〕96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中执法,方案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家能源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安委办〔2020〕29号)要求,省应急厅制定了《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26日



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安委办〔2020〕2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执法重点,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以解决安全生产执法“宽、松、软”问题为突破口,不断强化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从4月下旬至7月底,集中3个月时间,重点查处煤矿企业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二)企业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不到位,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五)企业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采掘接续失调组织生产的;建设项目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以整改为名非法违法生产,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

三、阶段安排

(一)第一阶段(4月下旬):安排部署。市县要结合本方案,制定具体的集中执法行动方案,安排具体执法时间和企业名单。请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5月10日前将本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中执法行动方案(含工作联系表)报省应急厅煤矿安全监管处。

(二)第二阶段(5月上旬-7月上旬):集中执法。市县要按照执法行动方案的具体安排,明确各级执法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督促企业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三)第三阶段(7月中旬-7月下旬):总结提升。市县要认真分析总结集中执法行动的经验,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前分别将本地区开展集中执法行动阶段情况及总结报省应急厅煤矿安全监管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强化领导,周密安排,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集中执法行动方案,做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清晰。要按照监管关系及分级分类执法要求,确保集中执法期间“一户企业只对应一个层级执法主体”。要围绕疫情防控大局,将集中执法行动与积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行政处罚。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分级分类明确执法企业,避免重复执法,做到执法全覆盖。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的必须依法处罚,该停产整顿的必须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执法过程中决不能搞平衡、讲情面,随意降低处罚标准。要充分发挥挂牌督办、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手段,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执法督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省应急厅成立煤矿执法督查组,将适时对各市县开展集中执法工作开展督查。对于在执法中发现存在“人情执法”、“关系执法”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执法人员,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存在执法走过场、“宽、松、软”、不精准、“一刀切”等突出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对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等行为以及“零执法、零处罚”市(县、区),将适时进行通报。

联系人:贾文飞     联系电话:029-61166153

邮 箱:836159627@qq.com

附件:1.集中执法行动工作联系表

2.集中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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