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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12 15:04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职能,提升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专业性、实效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陕办发[2018]35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14号),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省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并设立16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日常工作。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推动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2.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3.协调解决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市(区)、跨部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4.研究提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

5.组织对市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大检查、综合督查等工作。

6.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或产生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省级挂牌督办。督促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市级政府严格监管执法,加强隐患治理,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

8.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市级政府和中央驻陕企业、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发生典型事故或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

9.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一)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成

围绕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设置道路交通、民航水上轨道交通、消防、建设工程、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业、医疗卫生、旅游、特种设备、校园、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商贸和成品油、民爆物品、农林牧渔等16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设在有关省级单位。成员单位由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定后,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印发。

1.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职   责: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

2.民航水上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民航、水上、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

3.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职   责:负责消防领域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房屋建筑、交通、水利、通信、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领域建设工程,以及城镇燃气供应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

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

7.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

8.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

9.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医疗卫生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

10.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文化经营娱乐场所、旅游景点、文博场所和景区设施设备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

11.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长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

12.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各类学校校区设备设施、校车、试验场所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13.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电力设施建设以及运行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

14.商贸和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商贸领域场所、成品油流通行业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15.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

16.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职   责:负责农业、林业、草原、畜牧、农机、渔业水产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

(二)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共同职责

1.组织本行业领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3.推动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完善责任制和责任清单;结合本领域工作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任务。

4.针对本行业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容易引发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场所、核心部位,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遏制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5.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6.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工作。

7.按照省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8.每月25日前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月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措施。

9.承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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