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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12 19:03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

5月11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切实解决多层级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缺位和执法“宽松软”等突出问题,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

《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程序,避免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提高执法效能。二是坚持“一户企业只对应一个层级执法主体”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事权,确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职尽责,确保一户企业只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有效避免多层级执法与执法缺位。三是坚持“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全覆盖”原则。以化解风险、遏制事故为目标,突出高危行业领域这个重点,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确保1个执法年度内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实现全覆盖。四是坚持“分类执法、无事不扰”原则。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和守法状况,将执法范围内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别。对遵法守规的企业少执法或不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多次违法违规、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要增加执法频次,加大处罚力度。

《指导意见》明确了省、市、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事权。省级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责对省内中央管理企业一级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和经营范围涉及全省的大型民营企业或其它所有制企业总部的执法工作(必要时可下延至权属单位);负责省域范围内重大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级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层级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市属企业总部和相应层级民营或其它所有制企业的执法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查处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及投诉举报案件。县级负责辖区内除省、市两级对应执法企业以外其它企业的执法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查处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及投诉举报案件。可委托乡镇、街办对其辖区内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指导意见》指出,省、市、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企业风险等级为基本依据,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重大隐患、发生事故情况以及守法状况,将省、市、县各级执法范围内的企业分别划分为“A、B、C、D”四个类型,进行差异化精准执法。

《指导意见》提出三项工作要求:一是确定执法企业名单。要求各市要把推进分级分类执法作为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结合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特点和层级执法事权划分,制定本级分级分类执法实施指导意见或者办法,明确本级执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市级要及时督促指导县级确定相应层级执法企业名单,比照开展分级分类执法工作。二是推进分类精准执法。要求各市要在《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按标准分行业将本级执法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类型,并督促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科学划分相应层级企业类型,建立完善市、县执法企业基本信息库,并对执法企业分类和基本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逐步形成信用联合奖惩长效机制。三是严格落实执法要求。要求各级要结合推行分级分类执法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精准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人。对已经明确为本级执法的企业不得再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对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执法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要集中力量,加强督导。要严格落实执法工作月统计、季分析、半年通报工作制度,加大对“零执法、零处罚”县(市、区)督查问责力度,努力解决执法走过场、“宽、松、软”、不精准、“一刀切”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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