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省级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8月26日
陕西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以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提级调查:
(一)引起公众关注、造成较大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含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较大事故,下同);
(二)造成7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死亡和重伤人数合计10人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引发严重环境污染、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瞒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其他应提级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接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省应急管理厅应及时提出提级调查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成立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省公安厅、省总工会、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并邀请省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依法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按期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
第七条 提级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上全文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提级调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煤矿、铁路交通、特种设备、电力安全等较大事故的提级调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提级调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