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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

发布时间:2020-09-18 08:26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部署,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定于2020年至2022年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通知》明确,本次普查覆盖我省行政辖区,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创新建立普查成果更新、应用的长效机制。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通知》强调,切实强化普查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整合已有资源,配强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级保障,各级政府要确保经费按时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坚持依法开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深入宣传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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