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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0-20 14:40 来源:省安全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全省农林牧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省安委会安排,结合农林牧渔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农林牧渔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健全完善责任制和责任清单。加强对农林牧渔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易引发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场所、核心部位,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风险防控,切实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强化安全生产指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管理工作同安排部署、同组织实施、同监督检查,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农林牧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学习领会,各成员单位要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实现理论学习涉及部门全覆盖、涉及干部要全覆盖。要善于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用鲜活事例启发思考,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各部门要在行业内部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宣讲,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在重点领域、生产一线针对重点人员开展宣讲,在官方媒体、自媒体、融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论述、安全生产知识、安全事故案例,强化理论教育、知识教育、警示教育,形成集中宣传声势,增强相关人员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的社会氛围。(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宣传教育)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监管责任。公安部门负责全省涉及农机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指导和依法处理。财政部门负责防灾救灾资金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体、土壤污染检测,提供水质、土壤等监测数据及污染状况分析,参与应急处置。交通运输部门协助配合农机监理执法工作,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和发布水情、汛情信息,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开展灾害会商;负责涉水工程突发事件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协调及处置。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农牧渔业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农牧渔业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渔业船舶作业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机安全行业管理、牌证核发、安全检验、安全检查、安全宣传、行政处罚、事故处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农药和硝基类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指导沼气工程规范建设和安全使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生产灾害、农村基础设施因灾损毁等信息,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开展灾害会商;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防汛,对可能影响区域发布火情、汛情预警信息。林业部门依法履行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草原、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的防火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开展灾害会商。农林牧渔业生产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要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做到生产、安全两手抓、两手硬,形成齐抓共管、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工作模式,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农林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三)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1.健全“平安农机”创建制度。各市农机安全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原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原农业厅、省安监局关于“十三五”时期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工作方案要求,抓好“平安农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农机安全长效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厘清渔业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和权责清单,修订完善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事故报告等相关规定,理顺渔业安全监管体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配合)

3.健全农药安全使用制度。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强化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强化高温季节用药和敏感药剂用药技术指导,严防生产性中毒事故和农药药害事故发生。切实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对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超范围用药、不按安全间隔期使用等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4.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台账,严格按照流程和岗位操作规范生产。配置消防设备、安全警示牌等安全标识,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做到全员防控,企业负责人负总责的责任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配合)

(四)开展重点领域专业化治理

1.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法定的监管区域,聚焦“三夏”“三秋”时间节点,深入田间场院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严查无证驾驶、无牌行驶、拼装改装、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农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持续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加大主体责任落实力度、牌证打假力度。加强农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继续推广安全防护罩、动力自动切离等安全生产技术,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重大节假日、汛期、生产重要时期等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检查活动,严格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强力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结合长江、黄河流域禁渔期管理工作,聚焦“拖网、刺网、潜网”三类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同步开展、贯通全程。重点对渔港水域安全、消防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和作业渔船重点进行整治。落实国家禁渔制度及其他各项资源养护措施,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修复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配合)

3.农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持证经营门店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限制农药定点经营门店的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排查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外贸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范围为“农药”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承诺出口农药;排查农药生产企业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和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环保等手续等;排查制剂加工企业购买的原药来源是否合法,依法依规打击非法经营、整治违规经营、取缔无证经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4.森林草原防护专项整治。林业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森林草原火源管控,完善防火巡查、火源管理、日常检查、防火设施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方案,排查防火设施、扑救设施,增强预警、监测、应急处置等能力;完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培训制度,健全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防控体系,实现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精细化。(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按照分工负责)

(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1.完善农机事故应急机制。梳理完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规范农机事故处理程序。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层级和形式的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守工作制度,确保农机安全信息畅通。(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建立渔业风险保障体系。鼓励发展渔民互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渔业领域全面实施,指导渔业保险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渔业生产疫情防控和产地检疫,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加大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和渔船安全、消防、救生及通信导航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力度,切实提升渔港安全停泊避风能力和渔船安全适航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配合)

3.加强畜牧业安全生产应急保障。加快完善行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采用“互联网+畜牧业”模式,逐步建立集约、可视、高效的安全监管平台;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体系,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督促指导涉牧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演练,做到疫情防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4.加大火灾应急救援演练。加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演练,完善一套处置措施具体、内容与实际相符的火灾处置预案,提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装备水平,提高快速反应与火灾扑救能力。(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按照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整治活动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专项整治提升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结合本行业(领域)自身特点进一步明晰工作要求及工作内容、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整治工作全面部署,要将专项整治精神传达到基层单位和所属生产企业。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按时间节点有序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准确、深入查找责任落实、管理制度、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问题隐患责任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针对重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整治举措,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领导督办和跟进整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整治效果。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一批行业(领域)好的经验做法,实时推广学习,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实用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业(领域)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持服务大局,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推动本行业(领域)安全整治行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领域)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认真对照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集中整治和自查自改工作方案。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防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完善问题隐患排查、治理、销号台账,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三)加强组织协调。各行业(领域)要加强横向沟通,以更实的工作举措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行业(领域)要支持专项治理工作,要有效落实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安全管理体系。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始终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不改就是失职”的理念,督促安全生产单位和企业及时开展自检自查自纠,摸排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抓好持续督导,确保整改到位。各行业(领域)要组织人员力量,采用随机抽查、组队督查等方式,对本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巡查。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手段,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要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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