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推动完善危险废物相关领域监管衔接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高发态势。
二、整治范围
(一)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含自建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二)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51,下同)、煤炭加工(C25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C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陆地石油开采(B0711)、陆地天然气开采(B0721)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
(三)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四)列入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排查范围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结合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等数据,2020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结合持有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清单,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纳入清单的单位应于2020年10月底前在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关环境管理信息填报,主要内容包括执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制度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将对所填报信息进行审核,监督和指导企业如实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项任务及以下工作任务均需市级地方政府相关责任部门落实,不再单列)
(二)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
在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以化工园区、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为重点,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深入排查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针对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存在问题的化工园区和企业,重点核实问题整改情况。建立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完善鉴别程序,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筛查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开展鉴别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加速引入有能力、有资格的技术机构,提高危险废物鉴别效率、增强服务社会意识、降低鉴定风险。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物料,督促企业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针对企业申报的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要求,重点检查企业贮存前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
各市(区)每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其他产废单位分行业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查,产废单位总数较少的市(区)考核应做到全覆盖;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有关内容,针对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管能力建设以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自评估。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对各市(区)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根据《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陕环办发〔2018〕22号)《关于〈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补充说明的通知》(陕环固管函〔2018〕285号),结合地区危险废物产生的类别、数量,合理规划处置企业或企业自行利用处置等多种方式,推动《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2019-2025年)》实施,加快区域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严防因处置不及时造成的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非法填埋危险废物和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或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隐瞒为原辅料、中间产品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
排查整治过程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如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堵塞危险废物监管漏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年5月开始到2022年底结束,具体划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广泛进行宣传,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基本完成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及时填报排查整治情况,建立排查问题清单。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企业或园区按照整改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排查整治阶段发现的难点问题和困难,各市(区)要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排除环境风险隐患。
(四)巩固提升(2022年)。认真归纳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制度层面需要建立、补充、完善、提升的具体事项,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开展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提出的各项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强化危险废物污染专项整治责任落实,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工作机构,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市(区)要明确部门分工,细化重点任务,研究制定相关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机制。
(三)严格督促指导。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本领域污染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在每年度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对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市(区)通报表扬;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市(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责任。
(四)加强工作总结。各市(区)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进行总结,分别于每年12月5日前形成年度报告(2020年主要内容有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评估情况等;2021年主要内容有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排查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情况等)、2022年11月15日前形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五)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