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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0-20 15:45 来源: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推进我省“十四五”期间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含物流仓储园区、港口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晰、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强,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园区内企业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成率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实现园区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1.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园区管理主体,压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做到在园区安全监管职能上的全覆盖,园区管委会全面履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相关职责,设立以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每名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园区内企业行业风险特点,有针对性的强化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配齐配强园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对涉及高风险园区要结合实际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2.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谋划考虑,通过提高引进项目的安全门槛,高标准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设施,对综合园区内公共设施、上下游产业链、应急救援等各方面各环节,实施一体化管理。建立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及时会商研判安全风险,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统筹指挥园区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或互查,形成齐抓共管、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管理模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园区内各企业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全员责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突出企业一线班组、重点岗位的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构建全员履职尽责,环环相扣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法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保持体系有效运行。加大生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提高安全技术装备与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各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并针对性的开展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协调作战和应急处置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4.实施特别监管措施。按照《关于对发生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实施特别监管的通知》(陕应急〔2020〕41号)要求,加大对园区发生事故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园区内发生事故企业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等,从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现场安全管理、安全保护措施等相关方面,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查找制度管理、技术措施、设备设施管理缺陷和漏洞,制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并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长期贯彻执行,严密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有效提升事故企业本质安全。(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园区内企业落实)

(二)强化园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1.规范园区规划布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园区规划必须纳入当地城乡发展和安全生产规划,统筹园区区域布局,明确园区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向,有序开展园区设立、扩区、调区等工作,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合理布置、共建共享。要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城乡安全保障布局,严格控制新增高风险功能区的设立,完善高风险功能区产业配套和安全保障功能。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纳入政府统一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规划环评的园区,要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关闭退出。(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2.严格园区项目准入把关。强化源头管控,制定完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10月底前制定完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制度。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严禁外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落户我省。在招商引资、上项目时严把高风险项目安全审查关、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实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严禁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进区入园,禁止园区项目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包与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严禁承接其他地区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区产业规划、产业链,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并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因工艺和装备安全保障程度较低,易导致重大风险,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3.合理布局园区内企业。严格按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对园区内各企业合理布置分区,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对园区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改造、搬迁、退出等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4.完善园区公共设施。结合园区产业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救援等各方面的需求,以有利于安全生产为原则,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公用管廊、皮带栈桥、油气管线、道路交通、医院、应急救援设施、消防站、疏散场地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专业化共建共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三)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开展园区安全风险评估。通过聘请专家或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安全中介机构对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并依据风险因素制定消除、降低、控制风险和应急处置的安全对策措施,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细化行业企业评估办法,突出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防止产生“多米诺”效应。(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督促园区和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以“车间、岗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卡上墙”形式,将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责任卡,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 确保各类安全风险有效管控、隐患及时整改。加大对高风险、低管理水平园区和企业检查频次,实行精准化执法检查、差异化动态监管,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隐患治理,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防止相互推诿扯皮、责任落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专项资金,奖励事故隐患举报人员,形成全社会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良性机制,到2022年底前实现园区内企业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成率100%。(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3.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结合园区内企业类型,深刻吸取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教训,督促企业把隐患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要素的重要内容,对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危险化学品停车场、建筑施工、受(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治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隐患严重且难以整改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实施提级挂牌督办,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及时淘汰退出园区。(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4.加强承包商管理。各园区要建立完善承包商入园作业管理制度,对进入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登记,建立相关档案、台账,制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实施诚信管理。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内部承包商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危险性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分包、转包,出借、挂靠资质,企业年(季)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发生亡人事故,或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的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上限处罚,并按程序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格、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5.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园区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园区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加快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对确需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要全部安装带有定位功能的监控终端,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和限时限速行驶措施,由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监控管理。对当前无法实施整体封闭化管理的园区,要创造条件优先对园区内高风险功能区实施封闭化管理,加强安全防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四)加强高风险园区安全管控

1.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要求,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2020年10月底前,建立危险化学品联合工作机制,认定并公布全省化工园区名单,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2.着力深化冶金有色等产业聚集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相关规定,重点强化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深井铸造等重点领域危险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监控设施、场所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及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确定需要重点管控的工艺环节、重点区域和关键岗位。督促引导企业建立职能部门、车间、班组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整改全员负责、全过程控制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逐一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效管控重大风险,及时消除隐患。推动企业采取设备升级改造、自动化控制、联锁、机械防护和能量隔离等手段,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3.突出加强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管理。深刻吸取近年来仓储物流园区发生的事故教训,全面摸清辖区内仓储物流园区基本情况,建立仓储物流企业基础台账,实行清单化、台账化管理,实时动态准确掌握货物安全信息。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突出对园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制冷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仓库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整改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整改完成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属地政府取缔关闭。加强仓储物流园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卸管理,采用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设立安全警示标识、规范装卸作业操作流程等措施,加强对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安全管控。(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4.强化港口等功能区安全管理。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理顺内陆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严防失控漏管。港口管理单位及港口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港口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审查制度,按要求定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严格限定危险货物周转总量,并及时更新报告有关数据。对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的港口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改、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距离有关要求,涉及爆炸性物质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安全距离的,2020年底前必须停止使用,其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2年9月底前必须停止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西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落实,涉及港口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五)务实园区信息化和应急保障等安全基础

1.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各园区要结合产业特点,以对园区安全作出准确、高效的智能响应为目标,采用“互联网+产业”模式,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将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及预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日、周、月”检查记录、事故统计和应急处置队伍及物资储备等安全信息资源统一录入企业管理信息库,建立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进行“一企一档”管理,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监控预警。(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2.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急相关信息,健全完善园区应急预案体系,指导企业修订完善与园区总体预案衔接的专项应急预案,对园区安全生产状况实施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统筹园区应急救援力量并强化演练,依托消防和应急救援专家组等应急救援力量,与园区周边重点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落实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管理的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形成省、市、县政府三级联动、政企合作、社会参与支持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地区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园区的摸排梳理,落实园区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园区,要坚决予以关停退出。全力推动园区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效提升园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深入分析园区安全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加强改进园区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园区安全管理制度成果,推动园区高质量安全发展。

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园区发展纳入本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园区规划布局,成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园区安全整治专项工作专班,定期分析研判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强化园区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园区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工业园区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园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部门分工,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确实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各省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园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园区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园区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省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园区发展功能定位,研究制定支持园区专项整治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破解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三年行动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大督导,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本领域园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积极探索园区安全监管的新举措和新方法,在事故防控上创新技术和措施,对园区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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