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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0-20 16:55 来源: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科学预判风险、有效防控风险、精准化解风险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总目标,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通过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城市建设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建立城市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科技创新,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扎实推进城市建设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各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将城市安全韧性作为城市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城市安全发展落实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建立省、市城市安全平台体系,推动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1.指导省级城市体检试点工作。制定《开展城市体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开展省级城市体检试点,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工作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分批组织地级市和县级市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把城市体检中涉及到城市安全韧性等重点内容纳入城市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2.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指导各地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查找城市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和突出短板,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管控,补齐监管短板,落实巡检维护制度,突出问题整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开展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专项体检,查找城市建设在应对重大传染病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3.加快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成立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场地人员,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平台建设情况。推动省级平台试运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编制省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导则和市县数据对接标准规范,制订考核评价体系。

4.加强标准宣贯和检查。进一步做好抗震设防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在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加强对国家及我省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应用实施。对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重点工程符合抗震设防标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普查,推动地震易发区城镇住宅抗震加固工程实施。

5.推动城市安全发展。明确安全发展目标,组织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从源头治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应急管理等方面加强城市安全各方面工作。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建立省、市城市安全平台体系,确保城市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政府具体负责)

(二)指导各地全面排查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学校、体育馆、酒店、饭店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的安全隐患行为,督导各地整治安全隐患。

1.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级教育、体育、市场监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将原有建筑物改为学校、体育馆、酒店、饭店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将排查结果实行台账管理。

2.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设行为等,依法严肃查处。

3.加强租赁住房安全。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支持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支持在存量工业、商业办公用地上建设(改建)租赁住房。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加装电梯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要求。

4.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实施清单化管理,确保整改整治责任明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加强部门协同落实、联合执法,整改整治全覆盖、穿透式。  

(以上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等按照分工负责,各设区市政府具体负责)

(三)落实建筑物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指导督查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1.督促指导物业企业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督促开发企业、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对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督促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按有关规定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维修。对超过保修期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制定出台《陕西省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启动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适时印发《陕西省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搭建信用评价信息平台。信用评价实施后,将对全省物业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实施加减分,并根据得分进行信用评级,规范企业行为。

(以上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政府具体负责)

(四)开展摸底调查,贯彻落实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

1.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的摸底调查,理清基础情况,深入研判城市地下空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政管网漏损等风险,认真贯彻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落实部门、地方、企业管理责任,完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2.指导各地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城市地下管线等设施信息的即时录入、动态更新、共建共享、实时监控,并和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对接,满足城市道路坍塌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需要。

3.依托平台,提升响应效率。依托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提升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处置能力以及突发事件响应速度和处置效率,推动从被动式、应急式向主动式、预警式城市管理模式转变,实现问题及隐患“第一时间发现、短时间响应、快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反馈”。

(以上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政府具体负责)

(五)完善燃气、渣土收纳场监管机制,推动市政排水管网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1.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整治燃气站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燃气设备和管网安全检查,加强应急抢险制度和队伍建设,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平稳运行。加强燃气用户端安全管理,整治居民小区、餐饮场所和工业生产等用气企业未落实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未进行用气安全隐患自查整改以及高层建筑住户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问题,维护居民权益和公共安全。

2.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市政排水管网GIS建设。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基于GIS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对于排查发现的市政无主污水管段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由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排查机制,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接错接排查与改造。

3.抓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管理。健全城市建筑垃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安全应急处置制度,逐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除风险隐患。督导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落实具体安全责任,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树立安全意识,定期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含封场关停的)进行堆体位移监测,确保不造成滑坡垮塌,加强对消纳场周边生态环境监测,防止大气、土壤和水体污染。

4.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管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夯实城市供水、供热、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导运营单位落实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城市消防安全自我保障、应急管理能力,对于新、扩、改建城市隧道、市政消火栓等市政设施及城市消防站、应急避难场所、城市防灾工程、城市电力交通指挥调度楼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办理结果,及时建立台账并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编制并持续推广使用《陕西省农房设计图集》,为农民建房提供实用参考,引导农户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绿色环保”的宜居农房,提升农房建设水平。指导市县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排要求,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

(以上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政府具体负责)

(六)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依法打击建筑市场违规行为。

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履约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依法依规打击建设单位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定分包、不按规定给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2.落实参建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督促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强化对参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治各方主体存在的问题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标准规范野蛮施工等行为。

3.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完善市、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不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加强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4.狠抓重点领域安全风险防控。扎实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和“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重点排查整治模板支撑、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地下暗挖等危大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对风险问题隐患实行清单式管理,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全部整改清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现场监管执法协同联动。

5.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地持续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暂停执业等处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大曝光。

6.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事故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做出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以上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政府具体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5月)。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专项整治提升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细化行动的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2月)。各地全面排查城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针对城市建设安全大框架下的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建筑施工等开展专项行动,督促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单位、建筑企业开展“大排查”,组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大检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共同开展“大整治”,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动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以开展“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为抓手,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完毕。要通过现场会、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方式,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实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深入分析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问题背后深层次矛盾和原因,对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和整治效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查漏补缺,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

各地要分年度总结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开展情况,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安排上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认清此次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科学谋划、严密组织,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任务,出台实招实策,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督导检查,深化隐患治理。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督促企业对重点整治内容进行“地毯式”排查,切实做到隐患治理“无缝隙、全覆盖、零容忍”,坚决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处罚,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认真甄别跟踪,市、县级要挂牌督办,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三)强化安全执法,突出打非治违。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行政执法,切实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消除事故隐患。对因整改不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要加大安全处罚力度,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按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给予限制,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问效问责,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隐患悬而未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坚决问责。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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