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精神及国家煤监局、省安委会工作部署,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一通三防”和重大灾害治理方案不科学、措施不落实、“非法违法”承包井下工程、开采保安煤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抓住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推进淘汰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等关键着力点,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到2022年,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全省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面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省政府批准保留的煤矿除外),引导退出60万吨/年以下长期停建、停产的“僵尸”煤矿,煤矿数量减少至370处左右,大型煤矿产量占比达到80%以上;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更加完善,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占比70%以上(附件1),力争采掘智能化工作面达到70个以上(附件2),有智能化工作面的矿井产能达到1.5亿吨左右;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显著提高,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基本实现远程监管监察;涵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各方面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在2019年基础上分别下降2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学习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1.全面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贯彻国家将出台的《煤矿安全条例》《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将修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和《矿产资源法》。进一步学习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和《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完善全省改造矿井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类改造矿井的管理。(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监局、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党委和政府负责,以下均需要市县党委和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准确研判和把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组织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结合机构改革等实际,全面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不放松。(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监局、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制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按照省政府、国家煤监局安排,认真评估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编制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并抓好实施和完成情况评估工作。(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监局、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推进落后煤矿淘汰退出。2020年底前淘汰30万吨/年以下矿井,制定办法积极推进30万吨/年和整合改造、技术改造煤矿分类处置,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过渡期”“回撤期”。严格监管保留的30万吨/年和整合改造、技术改造项目的煤矿,逐矿明确开采范围、开采时限、改造完成日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弄虚作假逃避关闭、违法生产的,立即依法淘汰退出。(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准入门槛。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强冲击地压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它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强冲击地压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省能源局、陕西煤监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技改项目管理。对全省所有技改项目(包括整合改造、技术改造、机械化改造项目)进行清理,明确每处技改项目分类处置意见,并向社会公告;保留的技改项目要明确建设期限,限期建成。目前正在实施的技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环评等相关手续,2022年底前全部建成。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煤矿,取消技术改造资格。(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矿井必须实现机械化开采,落实新增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实施产能置换;实施智能化改造形成的新增产能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不再核增灾害严重煤矿产能,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省能源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采用房柱式、巷道式、炮采等国家禁止使用或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工艺、设备的;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
5.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6.火区、高冒区、采空悬顶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7.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和自然发火灾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8.已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9.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整合改造、技术改造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以改造为名违规生产的;
10.违规承包、转包、以包代管采掘工程的;
11.给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煤矿提供火工品或供给生产用电的;
12.其它方面。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自然资源、公安、电力等部门要建立煤矿安全会商联动机制,定期对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会商,联合惩戒;对发现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监局、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扎实推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加强安全考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21年底前煤炭企业要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成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着力推动中省煤炭企业集团和煤矿上级公司建立完善部门安全责任体系,重点解决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问题。(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中省煤炭企业集团、煤矿企业)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产煤市和县(市、区)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附件3),将煤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职能、职责,主要产煤市和县(市、区)2020年底前,配齐采、掘、机、运、通、安全监控等专业人员,2022年底前具有煤矿相关专业知识人员不低于在职人数75%;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煤矿安全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陕安委〔2019〕15号)精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重大隐患直接督办、跟踪问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监察职责,严格落实监察责任。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至少两个月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监局、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存在重大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省应急管理厅牵头、陕西煤监局、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结合国家煤监局出台《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修订完善《陕西省举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对较大事故实行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陕西煤监局要组织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评估、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相关党委、政府通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公开约谈。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加强对瞒报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查处和统计工作。(陕西煤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要求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冲击地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包括受小窑水威胁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陕北地区周边有采空悬顶区的矿井,相关重大灾害治理机构、队伍2020年6月底前健全配齐,有效开展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牵头、陕西煤监局、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引导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冲击地压矿井要和科研院所合作,提高防治工作科学性、精准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核减产能、“三限三强”等防冲措施。落实“主要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规定,提高矿井防灾能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2020年底前,各类煤矿要组织全面勘查,查清矿井水害情况,特别是渭南、铜川、延安、咸阳地区的中小煤矿小窑水情况,彬长、麟北、铜川北区开采侏罗纪煤层上覆岩层水害情况,渭北地区在+380水平以下开采矿井承压水害情况,榆林地区矿井砂层和火烧区浅水情况,结合水害勘查情况,依照《煤矿防治水细则》,全面修订矿井防治水方案。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坚持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及水害防治“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4号)和《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方案>的通知》(陕煤安政法发〔2020〕18号)精神,扎实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陕西煤监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中省煤炭企业集团、煤矿企业)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9号)精神,落实国家《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1年底前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全面落实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深入整治清理煤矿井下非法违法承包转包队伍;落实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通知要求。持续推进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2021年底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制定全省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方案并实施,持续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中省煤炭企业集团、煤矿企业)
4.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参照全省煤矿安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附件4),定期组织煤矿对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评估和辨识,落实管控措施;煤矿企业要建立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将出台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落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强化对煤矿标准化分级现场考核、动态抽查监管,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应急救援水平。针对机构调整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省、市、县要全面修订《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煤矿企业全面完善并加强井下供水施救、通讯联络、压风自救“生命线”管理,确保系统畅通可靠,不断提升应急水平。(陕西煤监局、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按照应急部和国家煤监局总体安排,建设全省煤矿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2020年实现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冲击地压、水害监测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监管监察提供智能辅助决策。按照国家煤监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统,引导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产量、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陕西煤监局、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落实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推进矿井智能化建设。加强大型煤矿开展系统性智能化建设工作,彬长、麟北矿区冲击地压矿井、水害严重矿井优先实施智能化改造,巴拉素煤矿建成、黄陵1号煤矿保持智能化示范煤矿,神东、陕煤化、延长公司至少各建成1个100人以下少人智能化矿井。(省能源局牵头、各相关部门、煤矿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全面推广应用,开展和科研院所技术合作,联防联治;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治理、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提升、通风等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督促各地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底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杜绝“三违”、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各市县要组织煤矿企业制定“一优三减”(优化系统,减面、减产、减人)方案并实施。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规定;积极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除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外,各类煤矿2020年底要达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要求;未达到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的各类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落实煤矿企业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规定,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靶向”精准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监管执法部门执法定期通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煤监局总体安排,建设统一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按照国务院及省安委会安排和本方案要求,产煤市、县(市、区)组织制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全面部署、宣传发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省市县及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建立煤矿安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市县和企业好的经验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事故严惩机制,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健全长效机制,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产煤市、县(市、区)要及时总结本方案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汇总梳理向国家煤监局、省安委会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由省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负责。各产煤市、县(市、区)要成立“三年行动”领导机构,确定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切实加强“三年行动”的领导;煤矿企业要成立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领导小组,全面落实“三年行动”各项工作安排。要将“三年行动”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和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三年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及时协调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人员素质能力提升、监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奖惩机制、重大灾害治理资金支持等工作措施落实。实施“三年行动”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资金、政策方面积极支持煤矿企业持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积极争取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中列项建设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工程。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加大对在线监控和信息化执法平台建设的支持,提高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水平。
(三)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分片联系督促指导机制、检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加强对各地推进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用好明查暗访、执法公示、公开曝光等手段,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市县党委和政府通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成效的部门、市县和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处。
(四)加强监管监察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专题业务培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持续推进执法队伍能力提升。推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从人员、装备、技术、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开展监管监察执法量化考核,建立完善激励和奖惩机制措施,强化干部队伍担当作为,培育真抓实干、动真碰硬作风。
(五)强化舆论宣传和示范引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推进实施“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