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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0-21 14:58 来源: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通过三年行动,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2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防范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10月底前,制定完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机制;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2020年底前制定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落户我省;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健全危险化学品联合工作机制。2020年10月底前,对全省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工作。制定“一园一案”风险管控方案,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水平与《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同步推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按照红、橙、黄、蓝不同风险等级,完成“一图三清单”,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整治清单动态管理,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责任。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按规定上报属地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4.开展安全生产许可排查。2020年10月底前,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开展“回头看”,2020年底前,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5.强化特种设备和防雷电检验检测。2020年9月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各环节中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和防雷电设施设备检验检测。对特种设备和防雷电设施设备存在超期未检验及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一律停止使用。对存在使用非法制造、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等情况依法查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6.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2020年底前,完成对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单位资质、车辆营运证、人员从业资格“回头看”。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研究制定陕西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确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明确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2020年底前,完成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2022年底前,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与《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同步推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邮政管理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7.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2020年底前,全面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排查,建立台账和管理制度。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2021年底前,全面开展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论证。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与《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同步推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2020年9月底前,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核实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组织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2.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未投用或安装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3.加大涉爆危险场所规范化整治。2020年6月底前,完成对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控制室、交接班室、休息室等设施场所全面排查。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2020年8月底前必须予以拆除。(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4.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或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及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5.推动技术改造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推动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2020年底前,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落实从业人员学历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自2020年6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必须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2020年6月起,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达到学历要求并经专业技能考核合格,达不到学历要求和专业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国资产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2.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工作岗位调整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要接受针对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2021年底前,完成不少于10%的重点岗位员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作用,2022年底前,省及渭南市、榆林市各筛选确定一所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组织在岗人员入校参加业务技能培训。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3.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每年组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每年9月底前,围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开展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于当年11月底前进行一次补考,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实施精准监管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自下而上、负责人向社会公开安全承诺制度。每年3月底前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将上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风险等级为红、橙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纳入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并逐年推进。(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20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建成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企业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持续推进完善,202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标准化体系。2022年底前,中央在陕、省属重点企业应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入园区、评优评先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3.扎实开展特殊作业和“反三违”整治。2020年6月底前,完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整治,重点对作业管理目标不清、作业票据不规范、审批把关不严,安全防护和检测不到位,以及第三方施工审查不严,安全交底不彻底,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等进行排查整治。2020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全程视频监控。督促企业开展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专项整治,2020年9月底前完成。(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4.集中开展“打非治违”。坚持“打非治违”常态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领域集中“打非治违”。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处置等行为。(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5.明确企业监管主体责任。对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一致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2020年9月底前,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逐一明确企业行业归属,落实企业监管主体,建立台账,全面实施一个企业一个监管主体并落实监管责任。对违法租赁厂房或设备代替化工生产以转移安全风险的企业,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关闭。对已停产、已关闭(或者企业已注销)但尚未拆除生产、储存设施设备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加大监管,严防非法生产。(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结合辖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采取入院校培训、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在2022年底前,将所有在岗人员培训一遍,2020年底前达到40%,2021年底前达到80%,2022年底前达到100%。2020年底前制定政企安全监管人员挂职交流计划,推行政府监管人员到企业挂职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到政府部门见习,提高监管业务水平。(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2.持续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建立完善专家指导服务机制,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2020年8月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重点县第二轮专家指导服务。(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3.加快危险化学品风险预警系统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并投用。严格落实《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管理运行机制》。(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4.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2020年9月底前,建成全省危险化学品技术专家库。2020年底前,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全省化工安全科研体系建设规划。(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编办、省科学技术厅、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5.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2022年底前,完成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榆林基地建设;建成化工园区应急救援队伍;建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指挥调度体系。(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作实施)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本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持续推进(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家会诊、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方案要求的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支持引领。要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现状,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安全能力提升优惠扶持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抓好督导服务。各设区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企业一线岗位,帮助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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